来 信 人:张友安
来信日期:2015-01-16
来信主题:要回土地
尊敬的市领导
首先感谢百忙之中抽空查看我的来信!
我叫张友安、男、现年39、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刊江办事处张竹林村居民委员会张公朗垸66号、我兄弟2人。
我父亲1989年左右,接受张中份0.63亩土地。到2005年6月份,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中将上列0.63亩土地经营权登记在我父亲名下,并领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我父亲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受法律保护。
在我父亲病故后,我作为其子,依法继承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张竹林村呈报相关材料,由职能部门将我父亲生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我名下,但张竹林村没有办理,理由是说我父亲口上说将这土地还给张中份,但是在我父亲死后2010年才说,不过都无法证明我父亲说过否我父亲是在2009年就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经营权唯一有效的法律凭证,其证据效力大于天,本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享有《农村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这次将涉案争议的0.63亩土地确认在张中份的名下,这是乱作为,是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是大错特错的。
我是本村的原居民,当初分田到户是按人口分田到户的,我们家土地有我的一份,在未征求我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是我在本村赖以生存的保障,是我老有所养的保障. 因此,特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恳请职能部门将上列0.6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权在我名下。
谢谢
张友安
电话:15171677355
2015年1月16日
回信时间:2015-04-29
回信内容:
张友安同志:
您好!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迅速责成刊江办事处对您来信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来信提到的这块土地在一轮承包时确权在张某顺名下,他在未经村委会协调的情况下,1996年将该地块交与叶某管理,当年叶某也未经张某顺知晓,又将该地块交与您父亲耕种,并讲定由您父亲种植并承担土地税。1998年由于您组组长工作失误将该地块登记在您父亲名下,以至200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也误确权在您父亲名下。2009年您小组组长、您父亲及张某顺面商,将这块地归还至张某顺名下,并由其耕种至今。所以这次土地确权,这块土地经营权应调整至张某顺名下。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