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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落石在

[视频] 关于大桥,我们回答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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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1: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城市很多村官拥有上亿财产。武穴一些村官难道没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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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21: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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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历过战争和文革痛苦的儿孙们,哪一天他们重新被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无产阶级就可能会重新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

http://phtv.ifeng.com/program/sskj/detail_2011_07/02/7397695_0.shtml
...
第二个,我认为他搞文化大革命,是真真切切地感觉到,我们国家不能简单地发展生产,要防止新生资产阶级的出现,防止工人农民重新沦为社会的底层,他的动机是无可厚非的。”俞正声说,“但是他寻找的道路是错的……现在的很多事情也证明他的担心不是没有理由。但是,不能因为这种担心而寻找一种错误的道路。”

http://www.wyzxsx.com/m/?Source=ShowArticle|1|245381|1|0|0

...当然,我也曾经说过,邓小平(也包括现在的中共高层)认识不到文革的重要性,证明了在毛泽东面前,他(们)只能永远是学生。我深信,学生总有一天会认识到老师的深邃,并成为新的政治伟人。在当今时代,只有能够真正理解毛泽东的人,才有机会把握今后历史的走向。

http://www.maoflag.net/?action-viewthread-tid-1690133
当代中国工人农民生存环境考察报告


注:以上资料系偶尔发现于网络,仅供对当代中国社会问题做理性探讨时使用。请各位网友理性分析原文作者的观点,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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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8: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桥村的腐败,线索应该很简单
第一就是土地的转让。诚如前面有网友提到,很多土地都是先让个人卖下,再进行倒卖。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这个个人,可不是一般的村民,就是前村支书及其胞弟。
第二就是大桥村集体的大小工程,从不公开招标,直接交给其胞弟。村集体财务,完全就是笔糊涂帐。
任凭村民怎么举报,此人都可安然无恙!可见其巨额非法财产所产生的影响力!
不是村民偏执,而是贪腐的村干部,不给村民留活路,它们不卖尽大桥村集体的最后一寸地,决不罢休!
当然,这一现象并不只是大桥村存在,相信在其他不需要选举的、村务不公开、村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城中村中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
武穴作为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小城市,大多数人都出身农村,所以,政府的这种公然违法,纵容村干部的腐败作为,致使我们基本上都是受害者!而且受害面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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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6: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必须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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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6: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必须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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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6: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如楼上所讲,现在的大桥实业总公司是政府所有了,早已跟大桥村的原村民没有关系了?所以,公司的领导不需要村民选举产生,财务状况也不需要向村民公开?
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

大桥村的原村民现在说是农民,已经基本没有土地,说是居民,又没有社保。做何解释呢?
已经走在前面的广东深圳、广州等大城市,跟我们武穴执行的不是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恐怕这一现象只有在武穴才存在。
而且您这一解释跟温家室总理最近的讲话精神,也是相差很近呢。相信省法制办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到时会给武穴一个明确的回复,政府有没有违法,有没有纵容“村干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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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是否应该征询村民的意见?
“村干部”的个人意见,能否代表全体村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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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3: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下,你们原来大桥村的原村民,户口性质现在是什么?集体户口?农村户口?城镇户口?
不一样的户口性质有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楼主说的‘大桥实业总公司的性质。应该定为集体性质,既不是国有控股公司,也不是民营公司,更不是股份制公司。’
既然是集体性质,那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呢?还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个搞清楚了,也就搞清楚了大桥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还有-----2011年11月9日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集中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强调,集体土地确权实行“全覆盖”原则,不得遗漏。

自己搜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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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土地权利归属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对于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难题,《意见》规范确认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本农民集体成员,明令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处理进行登记发证。《意见》明确,对于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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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08: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难题,《意见》规范确认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本农民集体成员,明令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处理进行登记发证。《意见》明确,对于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楼上所讲,应该对武穴市有关部门(机构)有所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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