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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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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蓝 发表于 2014-11-1 11:39
2010年5月份,武穴市下官村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朱某某从黄石购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为EQ1042GZ ...


你又不懂法理,对概念又把握不住。
你说我和你说得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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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别人讲法理,你要横争。
       好吧,横争有横争的法理对付你。
通过我的讲解,现在总算把本案焦点拉到关键点上了,即:某,是不是根据工商局颁发给他的营业证照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同时,对于本案的预期结果也已经出来了,就是,如果某经营活动若没有超过营业证照指定的业务范围,那么,最少从工商局这方面看,他就没有违法。如果超过了,就要继续辩论,因为某的工作性质并不是隐蔽性的,工商局本身就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且某已经营达五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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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在你102楼的引用中,有一点非常明确,“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也就是说,原车车厢已经不存在了,没有了,别人买去了。(请“那个”用笔记下来,以便在接下来的辩论中避免一二再的忘记)。
    那么,此时客户的车子,没有车厢。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请求拥有“车厢制作,加工经营”生产资格的某,为他做一个车厢。
    现在来客观的看问题,某的行为,是车厢制作,加工经营呢,还是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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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加工经营”里的“加工”就已经包括了改装业务。
那个
他不懂词性,非要横争,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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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夜风 发表于 2014-11-1 12:14
好吧,按照你的意思重把子101楼的帖再说一次:
  古往今来笑话多,前有狸猫换太子,今有人狗同床配种下 ...


此话我现在看到了,可惜只是一个思维错乱的人讲的一句前后没有必然联系的蠢话。
你先是这么讲的:人狗同床配种下了个狗仔,接着指责狗仔不思恩回报——,此句的逻辑关联错误接下来就出现了。
根据人类要求的思恩回报,这条狗仔只回报给它配种的人狗,与路人是没有关联的。就算这条狗仔咬了路人,也没有理由指责他不思恩回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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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1-1 12:23
此话我现在看到了,可惜只是一个思维错乱的人讲的一句前后没有必然联系的蠢话。
你先是这么讲的:人狗 ...

说了是笑话嘛,何必展开说?你要是想听我分解,那你下午就放下你手中的活什么事也别做,坐在电脑前听我慢慢道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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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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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来,合格的、达到技术安全标准的,哪怕你是个体户生产(前提是取得国家许可证),OK,放行, 不合格的,哪怕你世界500强生产的,召回、罚款或赔偿,没有二话说。这,就是法制框架下的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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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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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2: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夜风 发表于 2014-11-1 12:34
其实我说的话与这帖也有内在联系的,本主题帖是改装车箱违不违法,大家在讨论热火朝天的,你说人狗配种算不 ...

本案的焦点并不是改装车辆违法。我24楼已经承认擅自改装车辆,违反安全标准的行为违法。这个不再作议论。
本案的焦点是:工商局允许某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五年之后又罚他30万。焦点在这里。
如果本案主体是生产安全部门执法,那又得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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