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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愤怒的水工

[投诉曝光] 二份判决书 700万财产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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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14: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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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6: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之初性本善 发表于 2013-12-20 13:50
你们公司获取利益把资质借给别人,肯定得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们员工肯定是无辜的,罪魁祸首是你们公司内部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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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3-12-20 10:48
我跟你澄清一下,这个飞哥绝对不是某一个人或者团体的托,你看小他了,人家大着呢,他是所有得利阶层的托 ...

每个网民都有发言的权力,意见不同很正常,作为版主这么说网友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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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6: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程万里 发表于 2013-12-20 12:20
感谢“特别代理”免费提供专业的知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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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代理 发表于 2013-12-20 09:27
武穴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违法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你们公 ...

理由如下:武穴法院的(2004)武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案开庭只有一次,即2004年10月18日。而李均树在2004年11月4日才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地球人都知道,武穴法院不可能在2004年10月18日之前去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只能是2004年11月4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所有证据都【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没有进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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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1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忘情飚飞 发表于 2013-12-20 13:26
我是说共产党的王法已经把你们公司和陈李的案子已经处理了!明白?

共产党的王法?!    你想干嘛  抹黑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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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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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花卷 发表于 2013-12-20 17:12
共产党的王法?!    你想干嘛  抹黑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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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1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话糙理不糙 发表于 2013-12-20 16:18
每个网民都有发言的权力,意见不同很正常,作为版主这么说网友实不应该。

确实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    难道身为版主就只能和稀泥么    因为是版主所以就不能表达个人看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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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2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话糙理不糙 发表于 2013-12-20 16:18
每个网民都有发言的权力,意见不同很正常,作为版主这么说网友实不应该。

确实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    难道身为版主就只能和稀泥么    因为是版主所以就不能表达个人看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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