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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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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行政主体及时在案件发展之前有过错行为,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对个体工商户的依法行政权,即依然对工商户有行政权。美国的幸普森案件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是因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作无罪推定释放的,并不是司法机关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这一点在中国也一样,即使有迹象表明可能是某一嫌疑人干的,但只有没有确凿证据,依然不能定罪判刑的,在争论工商局有没有全力最个体户执法毫无意义,毫无疑问是有执法权的,即使有过错行为。
      回归正题,楼主希望懂法的网友帮忙解决问题的,我现在不干这行,也没时间了解具体案情适用的具体法条,无能为力了。给楼主提个建议,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办法,你得花点钱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武穴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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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和企业都不能通过改装来变更车辆的大箱及外观,不然就影响车辆的安全,车辆的安全是经过国家严格规定的,胡德六的行为应该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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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楼主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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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1: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0-30 20:34
尹生,你不懂法律就别乱讲了好不好?

你懂得那个法律?胡搅蛮缠,不懂装懂,不吹你会死呀。跟我一样,最多懂一点法理,讲到法律条文、条款,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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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2: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诸位,请别吵,容我老实人三声再说几句。
    法律条文是法理的具体化,细节化。如果不是当庭控辩,一般人讲的是法理。即使法庭控辩阶段,被告方也大都是围绕法理展开辩论。控方更喜欢套用法律条文。
      看来大家都没有细读我24楼的发言。
      其实讲得简单明了。估计你们平时学习太不用心。连我说的是什么意思,多数人都没有理会,还要和我争辩。国家行政机构既然设置了工商行政管理局,那他肯定有权对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处罚。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理。我们现在参与议论,不可能尽说些“不言而喻”的的话题吧?要是这样,这个议论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
       可是,楼主正在声嘶力竭的呐喊鸣冤。一方是手握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双方陈述中,先来确定几个明白无争的事实:
    1:某,执业前,在工商局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的经营内容是:车厢制作,加工经营,这一点明白无误。
    3:工商局有执法权,可以对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处罚。
    4:某,只是一个普通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的初衷只是想创个小业。当前,社会大力支持此举。
    5:工商局要罚他30万。
    6:违犯其它法规拼改车辆,已经构成事实。
       好了。现在我们根据已知的事实:工商局颁给某经营证,且准其“车厢制作、加工经营”。某,从事的就是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他并没有超过经营证的范围,并没有生产枪支,弹药。也没有制作小轿车,拖拉机发动机。因此确定。某的生产经营,完全是根据工商局认可同意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并经营。问题是:另有法律规定:某,不准经营车厢改造。工商局发给某经营证的同时,事实上也形成了法律效力。即:某有权生产、加工并经营车厢。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法律效力的冲突。这时,某是一个自然人,工商局在这个案子中,既是执法部门,又是法律授权主体。在事件发生后,却是工商局来罚某三十万。这是什么道理?我们来打个比喻:若工商局颂发给某一个营业证,其中营业范围确定:卖淫接客,开妓院。在这里,工商局的角色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发放的许可,可以示为国家许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某一个根据营业许可的内容,开起了妓院,卖起了淫,违犯了其它法律。他的违法,却又是法律授给的权利。
       我们现在都只一味指责开妓院和卖淫是违法的,认为该罚。却没有一个人追究当初是谁准许的。
       此案的关键就在这里。
       综上所述,某,得到国家授权:“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他没有超过法律授予生产经营范围,凭什么说他违法?难道代表国家机关的工商局当初的认可并授权,只是让某,做些玩具车厢制作吗?
      诸位:请别忘了,“经营证”“营业执照”也是法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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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7:2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0-31 22:57
诸位,诸位,请别吵,容我老实人三声再说几句。
    法律条文是法理的具体化,细节化。如果不是当庭 ...

我真是见不得你说话,加工制作跟改装是有区别的,小学生也懂的事实,你小学没毕业吗?加工制作是不改变原车厢的尺寸和用途,加固或是重新做一个出来。他这里明显是把新车拿回来卖掉原车厢重新制作一个不同型号的,或者说更大的车厢,然后找4s店和厂家一起重新制作合格证上牌!这个事实你看清楚没?这种行为是改装还是加工?你小学没毕业吧,同学,要不我给你请个家教补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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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8: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蓝 发表于 2014-11-1 07:25
我真是见不得你说话,加工制作跟改装是有区别的,小学生也懂的事实,你小学没毕业吗?加工制作是不改变原 ...

论坛里没有它不热闹,有它闹心,它是另类,是论坛的话题,走过看过,离远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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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蓝 发表于 2014-11-1 07:25
我真是见不得你说话,加工制作跟改装是有区别的,小学生也懂的事实,你小学没毕业吗?加工制作是不改变原 ...


那个

    对于一辆车,你说的加工制作和改装,在实际生产中的区别,在什么法律或者词典里分别了出来?
    针对本案。
    个体户把原车厢买去了。
    然后再给客户加工制作一个新的车厢。这就是营业执照给予他的明确的经营项目,一点儿都没走样。
    你不懂法律,我不愿意跟一个法盲谈。
    现在我发现,你读不懂文学,因此,我没义务当你先生,所以,我决定不和你谈论文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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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9: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你要是实在分不清词性,建议你多翻翻词典。
   请不要在这里尽惹些让人家可怜你的笑话出来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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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句 发表于 2014-11-1 08:54
那个

    对于一辆车,你说的加工制作和改装,在实际生产中的区别,在什么法律或者词典里分别了出来 ...

2010年5月份,武穴市下官村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朱某某从黄石购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为EQ1042GZ20D3、LGDGG81G5AH100490、1056992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后驾驶购买的车辆至原告经营场所,提供原车合格证要求原告对车辆进行改装。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此车原车外廓尺寸(mm)为5970、1980、2200;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400),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厢式载货汽车,改变了出厂车辆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原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车厢内廓尺寸等配置参数不一致,主要是增加高度。朱某某将改装后的车辆驾驶至黄石经销商处将车架号改为LGDXH81G9AH100490,以车辆型号为EQ5041XXYL29DCAC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4A2××(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995、1980、2955;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1900)

看看工商局的回复,你这个猪,加工制作和改装没有区别吗?真恨不得把你老师叫出来一棍子打死你,让人哭笑不得!

一个按企业标准做出来的东西,你私自改变外形,那叫加工制作吗?按企业图纸标准制作叫加工制作,你自己改变外型结构就是改装!

对牛弹琴,你可以去从小学再读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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