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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了一些车辆,多数已返还当事人,但仍有部分车辆虽经多次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至今没有前来领取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对2019年6月30前扣留至今没有前来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详情附后),请车辆所有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合法手续到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联系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会同国资部门依法对车辆予以拍卖、报废或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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