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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资讯] 武穴一男子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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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08: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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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一男子彭某因叔叔彭大某与公交车司机项某某发生争执,为帮叔叔“讨公道”而殴打司机导致其轻伤二级。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武穴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同往日一样,公交车司机项某某驾驶公交车行至公交车专用道准备停靠,而就在此时,公交车专用道内的彭大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在距公交车约两米处急刹车倒地受伤,彭大某让项某某下车理论。项某某说与自己无关,不肯下车,于是彭大某打电话叫来哥哥和侄子彭某。被告人彭某到现场后看到彭大某身上有血,彭某便站在驾驶室窗户旁与项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吵过程中伸手殴打项某某,造成项某某耳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项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并取得项某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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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1、行车要守法,安全第一条。本案中,彭大某在公交车道内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2、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本案中彭某因看到叔叔彭大某受伤,便一时冲动,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致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遇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应和平协商,确实协商不成应打电话报警,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不可逞强斗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 | 钟瑜 陈友刚 编审 | 钟瑜 赵兆

审核 | 郭选林、郭文哲

来源:武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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