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等,已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相关装置的,请于2017年11月12前自主拆除,自2017年11月13日开始,全市交警将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起、收缴一起”。
二、违反规定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1、对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摩托车驾驶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
2、对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处50元罚款。
三、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的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2日起实施。
武穴市“城管会战”指挥部
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