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2922|回复: 20

[投诉曝光] 被人民法院“调戏”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7-27 23: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中文注册

x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地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不一样的,如北京就是五万算数额巨大。上海也是以五万为准。

   请问在的武穴标准是五万吗?如果不是,那数额是多少? 还有两次故意毁坏是否属于多次?
   没有“谅解书“而且情节严重,造成五万以上的经济损失,能判了缓刑吗?还有听说大部分判缓刑是“内判”,后面的可能免除刑事处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06: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叫法院公示下缓刑有哪些不就知道了

回复 支持 7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20: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法院真黑
回复 支持 5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7 23: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调戏一下,没什么的!
武穴小地方,数额巨大估计也是五万吧,
还有缓刑是有条件的而且都得符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回复 支持 5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20: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司法解释:武穴法院比福建法院黑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09: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故事讲清楚,不然有人说你攻击政法部门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2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法院真黑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20: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子话有理。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7-28 2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法院又缺钱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15 22: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真是辩护不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武穴信息网 ( 鄂ICP备2021017331号-1 )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100号

GMT+8, 2024-11-25 07:34 , Processed in 0.05069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