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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孕妇偷钱,失主讨不回,这个案子,网友们得想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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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0: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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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上午接到妈妈电话,一万七千多元被小偷偷走了,小偷是两名孕妇一名小女孩,小偷没被抓住,妈妈当场已经报案了。下午打电话妈妈问情况,妈妈说这三名小偷又在永宁菜场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抓住(但是小女孩逃掉了),龙潭派出所在众人围观下当场从两名孕妇身上搜出两沓钱。从粮食路的监控录像可以确定是同样三个人,原本以为这下好了,小偷抓住了,钱可以要回来了。可是龙潭派出所拒不归还钱,理由是不能证明钱是我妈妈的,两名孕妇小偷没有说什么并且已经放了。我能理解不能关押孕妇,可是我不能理解这个钱为什么就被龙潭派出所收缴了,不管这个钱能不能证明是我妈妈的,龙潭派出所不能不作为,不能证明那就去找证据证明。对于这个事情我想让相关部门公证处理,不管结果如何,既然受理了,就要去调查取证,下达受理结果和原因。


来 信 人:陈莎莎
来信日期:2015-04-07









陈莎莎同志:
    您好!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迅速责成市公安局对您来信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3月28日10时02分,市民打110报案称:有两个孕妇在武穴市碧园菜市场盗窃被群众现场抓获。接警后,龙潭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有两名孕妇被群众揪住,遂将报警人和嫌疑人一起带到龙潭派出所进行调查。到达龙潭派出所办案区后,对两名孕妇手上两个提包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个自称是李某红的包里有现金6300元(100元面值48张,50元面额30张),另一名孕妇何某育包里仅有一张身份证、零钱60多元、手机一部,无其它有价值的物品。在检查时,何某育说肚子疼,于是民警迅速将何、李二人送到武穴市中医院进行妊娠B超检查。经医院检查:何某育已怀孕34周,李某红怀孕23周,俩孕妇胎位均不正常。13时50分,龙潭派出所民警对何、李两名嫌疑人分别进行询问:结果二人拒不承认结伙盗窃。
    因何、李二名孕妇所携带钱物与报案人所说的被盗款7400元从数量和面额上都不相符,民警依法不能扣押钱物,且因何、李二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民警依法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外,何某育一直声称肚子疼,民警为了保证何、李二名孕妇人身安全,遂征求她们意见,何某育说黄梅县有一个亲友,先到她家去住,再到黄梅县医院检查处理。为确保不出意外,民警开警车将二人送到武穴市救助站,而救助站因有名孕妇临近产期,不能接收。后何、李二人自己要求到黄梅去,民警就开车一直将其送到官桥汽车站,并买好了到黄梅县的车票,于15时35分登上到黄梅的班车。
    现在,龙潭派出所正立案侦查,并调阅了市场工作人员送来的视频资料,因视频模糊不清晰,仅从录像中看到现场模糊人影转移递包动作,且当时摊前人员较多,不能清晰辨别嫌疑人。另外,您来信反映的这起案件,刑侦大队已介入,与同类案件串并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处理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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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1: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论我说这两个孕妇政府本身就不应该让她生,宽出来也是两个贼,目前刑警已介入表示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失主就尽量提供被窃财物的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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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的公安真的不靠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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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1: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警查案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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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4: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酷酷水灵 发表于 2015-4-22 11:24
要论我说这两个孕妇政府本身就不应该让她生,宽出来也是两个贼,目前刑警已介入表示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失主 ...

典型的血统论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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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5: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公安抓赌的时候最认真,人民公安个个冲锋陷阵,生怕最后一个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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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5: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公安局真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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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6: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5-4-22 11:40
武穴的公安真的不靠谱啊。

请问你有什么办法找到证据,刑讯逼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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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6: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是党中央要树立“无罪推定”原则,即使知道是他犯罪,没有证据也不能抓他;跟美国辛普森杀妻一样,知道是他杀的人,照样不能对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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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6: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在整件事情的处理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依法依规。楼主也比较理性。现在的问题是楼主是否收真的丢失了1万7千多元?或者公安局是否真的只收缴了6千多元?既然楼主和公安局各执一词,现在只有那两个小偷能解释和说真话了,测谎仪一测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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