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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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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5: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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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制定《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者电子邮箱的方式返给我们。截至日期:2013年11月29日。

地址:武穴市民主路8号

   武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35400

联系电话:0713—6228756

电子邮箱:wufzbyq@163.com.



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二)、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具体组织依法需要召开的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六)、起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书;
  (七)、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协助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具体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
  (十三)、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上述职责中需要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行使的工作,需在委托书中载明,但不因此改变责任主体。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监察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与拨付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征收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和许可工作;将确需征收房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市国土部门负责征收项目的土地报批、补偿安置用地的报批、征收范围内土地情况的调查与登记。
  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制止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强制搬迁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征收搬迁工作;组织社区配合调查登记等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履行征收部门的职责之外,承担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管,向被征收人推荐评估机构,协调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等工作。
  市综治办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收过程中牵头组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征收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收范围内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报送市政府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对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对有关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与补偿的资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市住建、环保、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水利、人防、地震、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征收论证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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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5: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的需要;
  (二)、由市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镇处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供水、供电、供气新开户等相关手续;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经三违办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必须拆除的;
  (二)、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附属物及种植的苗木;
  (五)、按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经三违办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已经处理处罚到位,并已补办相关手续需要征收的房屋按此办法可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前,应当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与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出征收成本。
第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武穴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武穴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报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或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到位情况证明等材料。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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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5: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应当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其他测绘机构重新测绘。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见证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装修价值由房屋评估机构认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公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承租。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视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承租廉租房、公租房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发现被征收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可以提出保障住房申请。
第二十六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货币补偿。房屋主体建筑外的猪栏、牛栏、羊圈、羽禽棚舍等生产用房和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堂牌楼等建筑物、构筑物均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造或城中村改造征收居住房屋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偿包括房屋价值和房屋装修价值。
    (二)、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部分(不包括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上浮30%计算补偿金,同时每户增加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就近还建小区内按1:1的比例进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户型为产权调换房面积最接近的户型,每户置换房屋总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套。其中:
  1、自建私房总层数为一层的,置换比例不超过1:1.3;总层数为二层的,置换比例不超过1:1.2;总层数为三层的,置换比例不超过1:1.1;总层数超过三层的,三层以上的房屋部分,按置换比例不超过1:1置换房屋或按评估价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
  2、商品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房屋。车库可以置换车库、车位,或只作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10%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成本价购买;超过(含)10%的的由被征收人按同地段、同时期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九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所有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被征收的,一般只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特殊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民营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被征收的,根据具体情况补偿方式可以确定为土地置换或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由各业主单位自行搬迁;同时保留被征收人的各种开户户头,待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或回购房重新报装时,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安装,不再收取开户费。被征收人不需要上述设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设施初装时的收费标准支付初装费。
第三十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产权注销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十五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委托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管执法、住建、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税务、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
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3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收人,系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以房屋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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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5: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希望大家就《办法》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联系电话:0713—6228756
电子邮箱:wufzby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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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6: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一经确定就很难再修改了,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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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条条款款,懒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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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9: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那种一比一,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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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9: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实际上就是武穴的拆迁条例嘛,既然是补偿,比例就应该适当放宽,按武穴实际情况1:1.1肯定是行不通的,至少统一为1:1.3。房屋征收与补偿首先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而不是操作性较强的所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不能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而只能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应该以征收房屋通告之日前业主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为准,因为就算是违建也是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双方的错误不能让业主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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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9: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关键的问题是补偿的标准太低,你一比一的玩,傻瓜才来和你玩,到时候你强拆了,又会引起一连串是社会问题,还是提高点补偿的标准,让大家被拆的心里好受点,少点上访,少点闹事,这多用的钱还是会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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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3:2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鹏版,赶快打电话,发邮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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