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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常识 [打印本页]

作者: 村长小麦    时间: 2013-3-1 15:43
标题: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1, 新的证据,指的是(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指的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3,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的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或者效力错误的;(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六)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八)对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4,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指的是(一)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四)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五)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六)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七)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5,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6,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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