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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介绍 [打印本页]

作者: 村长小麦    时间: 2013-3-1 11:38
标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二、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五、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可以配合侦查。


作者: 真我的风采_    时间: 2013-3-8 17:41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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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楚网+武穴    时间: 2013-11-27 20:57
说的好,掌声{:soso_e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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