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通知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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