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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南方人物周刊等报道胡星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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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2:4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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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原创 | 2009-5-29 18:49 | 阅读:137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点击:137

关键字: 南方人物周刊 胡星斗胜诉  
南方人物周刊等报道胡星斗胜诉
20090527 20:10南方人物周刊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诉服务商,这是第一次胜诉
本刊记者杨潇 发自北京
“尊敬的新网客户:
您好!
http://www.huxingdou.com.cn网站存在非法信息,已经关闭网站,附件是截图。”
3月25日下午两点52分,教授胡星斗收到了这样一封邮件,邮件名是《非法信息关闭通知》,发信人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
“存在非法信息”的网站是胡的个人主页,2000年建立,名曰“胡星斗的中国问题学”,网站多刊载胡的评论文章及媒体报道,涉及经济、社会诸多议题,其宗旨是:“研究中国国情,进行思想启蒙,关注弱势群体,探讨现代制度,倡导思想自由,呼唤人性关怀,支持政府改革,防止社会动乱。”
胡星斗对类似来信并不陌生,他在其他一些网站也开博客,偶有被删掉的文章,网站方面也会发给他一封通知,告知他的文章“不符合……”而这次的不同在于,整个网站被关掉了。
他看了截图中“非法”的三篇文章,标题分别是《跨国公司贿赂门,为什么收受贿赂的中国官员平安无事》、《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现代新闻制度(附:丑陋的传统新闻制度)》、《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他回想了一下,三篇都是旧文,分别发表于“一年多前、两三年前、四五年前”。
新网公司是一家服务提供商,业务范围包括域名注册服务、网站寄存服务和电子邮箱服务等。据它的官网介绍,在2008年,新网连续两次获得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五星级注册服务机构美誉,“十多年来,新网一直……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为用户提供优异的产品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运营服务。”
胡星斗根据发信人的联系方式,拨通了新网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他被告知,网站被关是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的要求。胡不知道这三篇文章和苏州有何关系,“后来想起来,大概是有一篇后面附了一个《丑陋的传统新闻制度》,那还不是我的文章,里面批评了太湖蓝藻事件中当地媒体的表现……”
其实,那篇文章说的只是无锡某报。
不希望这种行为受不到阻力
第二天,他通过朋友将网站转到别的服务器上,重新开通,对于他和相当多的网民来说,这种事情只不过意味着换一棵树栖息而已——你总不能砍掉整座森林吧?但是,他又不希望“这种行为受不到任何阻力”。
于是这位在北京理工大学教经济学的教授给超过100位律师和法律界朋友群发了邮件,“告诉他们我要起诉服务商和苏州网监,愿意参加我的律师团的请给我回信。”
有35个人给他回复,不乏知名教授和律师,于是他们构成了他的专家团。综合了法律界朋友的意见后,他决定分开起诉,先和新网公司打民事官司,再对苏州网监发起行政诉讼,起诉新网公司时也“就事论事,不提额外要求”。
他只要求新网公司返还他所付的千余元服务费,为此他准备了4样证据,《用户服务开通通知单》、《用户入网责任书及服务约定》、付款发票、打印的“非法信息关闭通知”。
新网北京分公司在海淀区,4月7日,他们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公司总部在大兴区。4月10日,他们转向大兴,在那个快下班的周五,向大兴法院提交了诉状。
成为被告后,新网的工作人员不止一次给胡星斗打电话,表示希望庭下和解,胡星斗每次都予以拒绝,“有什么问题找我律师吧!”
他想起了他当初质问新网公司,“是不是哪里的公安局给你打电话叫你们封站,你们都听?”对方答:一个人要是违法,还分是什么地方吗?
张星水是胡星斗的律师之一,也是他多年的好友,以前曾代理过类似诉讼,“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予受理,一种是受理了,然后因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合同之外的其他原因’判原告败诉。”
“合同之外的其他原因”是一条对原告颇有杀伤力的理由,隐约包含了点“不可抗力”的意思,“是否援引这一条看法官本人,所以这跟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很有关系。”张星水说。
让法律的归法律
从4月10日到5月12日开庭,期间潜藏着一些变数。
有人提出,这件事关系亿万网民,很多人会支持,应该搞一个网上签名。胡星斗不同意,“在这里,你一搞签名就会被人认为是性质发生了变化……我们要让法律的归法律,政治的归政治。”
有人举办研讨会,时间定在4月15日,主办方希望主要讨论这个事件并邀请胡星斗出席,胡也没同意,“时间太敏感”。
5月12日,他只通知了极少数记者,之前还有人说,专家团35位律师和学者,到时候大家一起吃个饭吧。他又没同意,“这么多人聚在一起,会不会(被认为)成为一个事件啊?”
他们在小心翼翼地维护“纯法律”这条边界,不让它“扩散”。不过,在一份《胡星斗关于起诉北京新网公司、苏州网监的声明》中,也有这样的表达:“……连反腐败学者撰文反腐败也可以被任意删除。如果不加以约束,腐败特权利益集团终将把中国逼到悬崖边。为了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为了争取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为了抵抗地方腐败利益集团的违法行为,我们只能起诉,决不能忍声吞气。”
开庭这一天,胡星斗并没有去,而是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席。这场诉讼的联络人朱瑞峰说,9点整,大兴区红星镇法庭准时开庭,但被告新网公司一方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未出席,等到9点半,法官决定缺席审判,当庭采纳证据。
对于这场诉讼,海外媒体相当关注,而国内媒体仅有《羊城晚报》等几家。一个有趣的细节是,在做当事人陈述时,还有朋友提醒朱瑞峰,“不要告诉法官这个案子海外很关注!”
主审法官判胡星斗胜诉。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诉服务商,据我所知,这还是第一次胜诉,”代理律师张星水说,“这对网络服务商是一个警示,也间接地传达了民意。”
5月20日,胡星斗拿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的第三页有这样的字句:“该公司在服务期内以胡星斗的网站存在非法信息为由终止了服务,但未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履行了告知胡星斗对信息予以更正的义务。对此,新网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判决新网公司赔偿胡星斗1370元,同时,25元的案件受理费,也由新网公司负担。
胡星斗和朱瑞峰说,接下来要搜集证据,准备到江苏去起诉苏州网监。
他们即将面对的,是一个表现突出又略显神秘的群体,2007年12月的《法制日报》就曾揭秘,“江苏的网络警察队伍始建于2002年,最初只有几十号人,现在已经是省有总队、市有支队,一半以上的分、县局还建有网警大队……”
“而以年轻人为主体的苏州网警,在2002年4月组建以来的5年里,已经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52名,其中被公安部通缉的就有470名;参与破案2530起,其中杀人案件66起,同时还处置了各类有害信息两万余条……”
“我这三篇文章哪里违法了?连敏感词汇都没有……”胡星斗不平。
不过,他对接下来的这场行政诉讼不抱任何希望,但是,总该,“吓吓他们吧!”

值得关注的一个好判例
2009529

新民晚报作者:沈栖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的个人网站挂靠在提供服务器支持的北京新网公司。今年3月,他突然接到该公司通知,指责其网站“存在非法信息”,予以强行关闭。胡教授将封他网站的公司告上法庭。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新网公司败北。这,委实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好判例。
  好就好在法律切实保护了网民的个体声音。作为政治评论人,胡教授常在网站上发表两类文章:呼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抨击官员腐败。这显然是一些“敏感”的话题,也最能标示一个公民的个体声音。网民的本质是公民,撇开现实中法定的公民权利,网民就什么都不是了,网络也就什么都不是了。网络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就是其有自媒体性质。理想中的自媒体,是每一个个体的人,可以不受任何审查(尤其是所谓“舆论引导审查”),自行发布信息,自由交流讨论,从而多元化地表达民意。在一定的意义上说,网络中应该出现更多的“我”而不是“我们”。“我”的个体声音是法律赋予公民表达权的表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
  其二,这一判例维护了政府与民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有人称网络是一张覆盖全国的“天网”,也有人称网络是一个欣欣向荣的“民意广场”,确实如此。网络所覆盖的读者面是任何传统媒体都难以望其项背的。一份报刊,且不说行政摊派,它少则几万份,最多上百万,而网络中一个热门帖子的点击率远甚于报刊。面对这一拥有3亿多网民的特殊群体,面对他们发出的多元化的声音,面对这些声音所蕴含的真实民意,政府有了一个倾听民声、顺从民意的渠道。不伴随权力的魔笛翩翩起舞的网络声音,追问、监督、质疑、抨击,多多少少双眼睛盯着公权力的行使,无形中规制着政府沿着“善治”的方向一步一个脚印地迈进。政府与民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开始具有某种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的互动特征。这一良性互动唯有受到法律保护,它才会使权利不受侵犯,权力不致放纵,从而在和谐的环境中巩固执政基础。其三,这一判例为完善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公民起诉查封网站行为并胜诉,这在我国法制史上尚属首例,其蕴涵的价值至少有这么三点:一、网络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二、网民的个体声音将受到法律保护;三、获得司法救济的网民作为自然人与任何法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应存在以强凌弱、以众欺寡的态势。客观地说,像胡教授被强行关闭个人网站的事,网民中司空见惯,但一般的情形是,或默认晦气,逆来顺受;或怒怨不已,发通牢骚;或变换方式,另起炉灶。胡教授痛感目前我国网络法制亟待建立和完善,其依法捍卫自己通过网络表达个体声音的权利,确实是开了一个好头。这一判例似乎让人们听闻到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的先声。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www.huxingdou.netwww.huxingdo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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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8:2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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