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nt size="4">阿木版主好,潜水多都近一年了,终于看到了个值得自己发表一下言论的主题了</font></p><p><font size="4"> 说一下个人意见,首先肯定一点,新闻肯定是大家的,否则新闻媒体也不会叫做传媒了,就是要让公众知晓,我们每个人今天能知道那么多国际国内大事都是得益于这一点,新闻的这种特性使我们大家本来枯燥的生活变的丰富多彩了,我们可以为了跟自己毫不相干的人、话题或是观点彼此有着共同的讨论话题。但是,我们都知道,新闻是新闻工作者写出来的,是他们耗费体力和脑力劳动的结晶,我们每一个受益者都应该感谢和尊重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在转载时应该注明新闻的作者和来源,这不仅仅是对新闻工作者辛勤劳动的一种肯定,更能是激发他们发挥更大干劲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来,现在都说是法制社会,一切事情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鉴于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措施,</font></p><p><font size="4"> <span class="highLight" id="ctl00_MasterContentPlaceHolder_AbstractLabel" title="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正确使用和保护时事新闻传播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正确使用和保护时事新闻传播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span><br/> </font></p><p><font size="4"> 每次来坛子上来看,都有很多朋友抱怨咱们武穴的机关单位这里那里处事不公,行为无法可依以致于侵犯到市民合法权益的诸多帖子,身为武穴人,我感到愤慨的同时也感觉到自身力量的渺小和对这种事实的无奈,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对社会、对武穴绝望,毕竟,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制的不断健全一定会是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拿我们现在所享受到的权利与二十年前比一下,是不是天壤之别呢,所以我们在现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努力从自身做起,说话做事合情、合理、合法!濮存昕的一句公益广告词说的好:“只要我们每个人朝着文明的方向前进一小步,社会就会朝着文明的方向前进一大步” </font></p><p><font size="4"> 树良好社会风气,从你我自身做起!</font></p><p><font size="4"></font></p><p><font size="4"> 不知阿木版主有何意见,还请不吝赐教</font></p><p><font size="4"></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18 21:50: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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