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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几个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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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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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儿(梅川回龙村)村干部上门收合作医疗钱,按人头50元计。又不能解释报销范围。所以咨询几个问题1:户口不在当地买了合作医疗能否有效?2:我母亲今年初在人民医院做CT为什么不能报销?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究竟是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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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1: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佬多多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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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很郁闷的,收了那么多的钱,好像是按照百分之多少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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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2: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口不在当地买了合作医疗无效;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应该只有住院才给报吧,我知道的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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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1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康华 发表于 2011-12-11 12:38
户口不在当地买了合作医疗无效;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应该只有住院才给报吧,我知道的就这些。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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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使医改成效尽快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现就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增加财政补助
  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原有12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含京津沪)按一定比例补助。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增加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后,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筹资力度,让群众更多受益。
  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人均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35元,力争达到40元以上。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统筹地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和逐步统一省(区、市)内各统筹地区的补偿方案。
  三、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费用负担
  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在总结评价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选择疗效确切、费用较高、社会广泛关注的病种,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可优先考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等病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要以临床路径为基础,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推进诊疗和收费的规范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对于重大疾病的救治,要严格论证,坚持分级治疗,能够在县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种,应当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复杂、疑难病可选择三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四、加快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在门诊费用控制方面,各地要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同时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住院费用控制方面,要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扩大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县的范围,同时努力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并增加其对住院患者的覆盖面。对于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病种,探索按项目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在混合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住院费用总额控制的机制,在基金预算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总量的控制。医疗机构要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要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使新农合的管理经办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相分离。要从卫生行政管理、第三方付费管控和医疗机构内部业务管理等方面,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五、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一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二是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既要避免部分地区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又要防止部分地区收不抵支。三是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并将新农合基金列入各地的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四是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五是加大对违反各项基金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组织进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的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重大案件要予以通报。
  六、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发挥新农合在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支付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调整补偿方案和支付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各地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引导基层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标准,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要根据近2—3年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科学测算,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实施门诊总额预付。
  七、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按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等要求,尽快完成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利用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开展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在已经基本实现县乡两级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工作,结合门诊统筹和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进展,推进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开展新农合“一卡通”试点,逐步达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同时,做好新农合“一卡通”与健康档案、公共卫生、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衔接,使之成为涵盖农村居民参合、就医、结算、预防保健、健康信息的综合健康“一卡通”。
  八、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创新经办模式
  要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经办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新农合基金使用内部控制机制,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为参合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鼓励各地在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新农合经办服务,探索第三方经办的有效形式,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统一经办平台,积极探索建立补充性医疗保险,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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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费心了,谢谢  发表于 2011-12-11 20:07
百度来的吧?  发表于 2011-12-1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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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8: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口不在本地,只要是武穴农村户口可以报,非卫生院产生的费用只能报销住院的,在当地卫生院门诊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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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发表于 2011-12-11 20:06
和我没多大关系了。  发表于 2011-12-1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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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6: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政策,买了再说,生个小病打个点滴都比正常便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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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7: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依历年惯例,在新农合基金征收时,我们都要就当年新农合政策制作相关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以便使广大参合民众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到目前为止,上级就2012年新农合有关政策还没有出台,以致今年征收基金时,我们就没有印制宣传资料宣传,给参合群众造成了一些政策上的盲点。现就您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金标准
    按省财政厅鄂财社发[2011]21号文件规定,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人50元。
    二、关于户口问题
    新农合参合对象原则上为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外地户口人员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属于本地参合对象。
    三、关于在人民医院做CT报销问题
    参加新农合人员在镇(处)所在地卫生院、卫生室就诊门诊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在镇(处)所在地以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如是新农合规定的范围内的慢性病或大病,可按规定报销费用(全年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40%报销,一般疾病每年1000元封顶。如果你的情况符合新农合的这一规定,就可按规定报销一定费用,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则不能报销。
    四、关于新农合报销范围问题
    除了下列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外,其余均属报销范围。(具体的报销办法市合管办、各镇处卫生院、市直医院均有宣传牌)。
    (一)超过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伤(公益性劳动工伤和无责任承担方的除外)、交通事故(包括乡村公路,无责任承担方的除外)、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酒后闹事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于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四)器官移植器官费用,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六)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七)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八)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九)鉴定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护工费、转诊费、急诊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电视费、陪伴费、水电费、煎药费、膳食费、镇痛泵、一次性生活用品、文娱活动费、特需生活费,以及不明原因的诊疗、处置、治疗及其它费用。
    (十)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它规定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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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关注网民诉求,答疑解惑。  发表于 2011-12-12 21:57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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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21: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希望中国能够像:芬兰 挪威  瑞士 3个国家那么好的福利,看病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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