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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方贵贤

践行“广济天下”品牌内涵 “广济天下”的路只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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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3: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本地就没有好水造的好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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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3: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吴 彬     华中农业大学外语系

地理标志是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和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的重要概念之一,同时它也是与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并列的一种知识产权。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气候条件多样,加上许多世代相传的传统工艺与技术,造就了一大批极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它们不仅是我国宝贵的物产资源和传统的出口产品,也是极具竞争优势的名牌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WTO规则以及我国作出的承诺,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符合广大原产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是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但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很短,保护意识淡薄以及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 在全面了解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现状的基础上, 发掘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于推进和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特征
地理标志制度,是指“当一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实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因素时,表明这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方领土的某一地区或某一地区所采用的暗示。”只有某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有重大联系时,该产地名称才是TRIPS协议所保护的地理标志。因此,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定义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指示于一项农产品,且该农产品的质量特征或风味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客体是与农产品特定品质密切相关的地理名称及其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相关生产者,虽然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资格的机构,但从根本上来说,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地理标志所指定区域的全体农民。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足以表明商品的原始产地。
地理标志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如法国葡萄酒;也可以是某个特定的地区、地方、场所,包括省、市、县、乡镇、村甚至更小的场所名称,如涪凌(市)榨菜、茅台(镇)酒、龙井(村)茶等。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过的地理名称,包括现实或历史的地名,但不可以是虚构的而实际并不存在或从来都不曾存在过的地名。
2.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标记。
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为表明某种产品特殊质量与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既起到产地名称的作用,又说明了该地理标志产品与众不同的特色与风格。地理标志是地理名称与该地区特色产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的有机结合。决定地理标志产品特色的因素包括自然与人文两个方面。自然因素主要是指气候、环境、土质、以及天然原料等;人文因素主要是指特有的产品制造工艺、传统配方、生产经验和技术等。如新疆的哈密瓜, 是指产自我国新疆地区, 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 决定了新疆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不得为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独占和垄断。
4.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 ‘无形’。”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优证明,本身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使用地理标志能够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因此可以说,地理标志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经营者争夺(如金华火腿)和假冒(如龙口粉丝)的对象。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就显得非常必要。
5.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相比,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保护期限限制,具有永久性。这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是永久存在的,只要其标示的产品永久存在,并且其质量、特征始终享有盛誉,并与该地域密切相关,那么地理标志就有永久存在的价值。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结果来看,截至到2004年底,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地理标志在全国各省市区(上海除外)都有分布,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别达到42个、34个、27个。其中属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307个,占总数的95%以上,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这表明,在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中,农产品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我国以往没有建立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刚刚建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
我国现行的“双轨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造成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最大困扰就是来自管理体制上的冲突。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内涵、申请与确定标准,管理模式及保护标准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依现行商标法合法有效的名称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成为保护地理标志的羁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商标意识欠缺。
(1)注册意识不强。从数量上看,我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数量仅占商标注册总量的8%左右,与我国农业人口占60%以上的比例严重失调。截至到2006年5月7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总共才171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25件,总共不超过200件。 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仍然是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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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3: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2)地理标志权利人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导致国内一些在地理标志范围内的企业存在“鼠目寸光”、“自毁声誉”、“杀鸡取卵”的做法。由于看到了地理标志产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销路,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内的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生产的产品或缺乏独特的品质,或由于缺乏独特的生产工艺和一定的技术诀窍,导致其生产的所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不稳定,甚至是劣质,从而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到所谓的“地理标志产品”后便对同一名称的地理标志产品不再问津,从而使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逐渐失去市场。2004年的“龙井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侵犯地理标志权的现象层出不穷。随着经济的发展,假冒地理标志的现象盛行;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也从商标刮到了地理标志,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合法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国际、国内的市场秩序。
(4)由于法律的缺失,很多地理标志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从而使不少地理标志逐渐淡化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域产品被混同、假冒。
2. 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充分。
有些生产者没有远见,其产品虽然已经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条件,由于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只要产品能卖出去而且销路也不错,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都无所谓,没有必要将钱和精力投入到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上,从而获得专有使用权。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极其丰富,但自1994年我国开始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以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示”产品只有250多个,一是数量有限,二是影响的农户数量也相当有限,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仍处于极不成熟阶段,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中存在很多漏洞与不足,使生产者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信心不足,从而使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缺乏积极性。
3. 质量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力。
缺乏严格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以及执法措施不力是制约我国实施及利用地理标志的最大障碍之一。一方面,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直接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声誉。比如:“信阳毛尖”早已经被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且已有许多企业被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专有使用人。从理论上来说,在此之后市场上的“信阳毛尖”茶叶都应当是拥有专有使用权的企业加工的产品。事实上,现在仍有很多小商店、超市和小茶叶铺子销售的“信阳毛尖”茶叶是假冒产品。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不力至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某些地理标志因为某些唯利是图的标志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而毁于一旦。2003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一些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不仅用死猪、母猪、公猪做火腿,还用敌敌畏侵泡火腿,以防苍蝇、蚊虫。金华“毒火腿”事件曝光后,杭州各大超市的金华火腿销售量几乎为零。此后龙口粉丝、山西陈醋、山西平遥牛肉等都遭遇了类似的信誉危机,市场几乎全面萎缩。
4. 从政府宏观管理的角度来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目前我国存在着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二是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专用标志管理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从两个部门的管理范畴来看,前者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着重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控。两种制度对地理标志的性质规定也不相同,《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却又是一种属于公权范畴的质量标志。对同一标志进行多种相互交叉的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极容易导致权利相互冲突,从而也制约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1. 各种相关概念混淆不清,难以确认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
目前与地理标志概念相关的概念有原产地名称、产地名称、商标等。地理标志广义上包括原产地名称和产地名称,狭义上仅指原产地名称。它不仅包括直接使用城镇、地区或者国家之类的名称的标示,还包括虽未直接用文字指明来源地,但可以用提示产地的符号象征进行标示。另外,对地理标志还广泛存在一些疑惑,如:地理标志是否就是货源标志?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怎样?这些相关概念不搞清楚,在实践中就不能对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保护。
2. 立法上存在冲突,管理主体混乱
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不统一。一是《商标法》的保护。早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改),便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依据这一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修改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1年新的《商标法》也增加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条款。二是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专门管理,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三是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其第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四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后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合二为一,重新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已经生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其次是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目前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存在着两种保护类型并行的局面:(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具体为商标局)主管;(2)地理标志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在本质上是一个东西,但却存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交叉重叠,立法、执法管理机关多头的现象,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这必然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无所适从。
3. “维权”和“侵权”界限不清
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许多原产地域(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通过以原产地名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一个一般产品的地名商标开始,但随着商标法的不断修改,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的出现,原产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任何生产者都可以向证明商标的控制者申请使用该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这就打破了一般产品地名商标权的专有性,从而使原产地名商标被淡化,造成同一个标记,两个不同商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但到底谁是“维权”谁是“侵权”,法律对此没有作出一个界定。根据《商标法》,两者都是商标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样,对于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权人,其一经注册就享有在其产品或服务的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如果其他同种类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已以该地理标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产品商标(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那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上述地理标志的注册是否恰当?经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权人使用该地理标志是否构成了对上述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侵权?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来确认?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上法律弹奏出了极不和谐的音符。

摘自《世界农业》2008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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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3: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e.cn/new_hgjj/honggu ... 50822_4494484.shtml

地理标志成为市县名片

    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壮大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地理标志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还成为市县的形象名片。比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镇江市--镇江香醋,文山州--文山三七,泸州市--泸州老窖,烟台市--烟台苹果,莱阳市--莱阳梨,平遥县--平遥牛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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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7: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济酒、醉天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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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7: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行各业的优秀家们应该携起手来把“广济”这个品牌做响,让中国甚至世界都知道这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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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6: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济 做外药酒的名称还是很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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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3: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羊头卖狗肉!我不恭维,是“广济”的耻辱!脚踏实地、发展才是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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