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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湖北安陆公安聘请调查公司监督民警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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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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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备感“压力”,因为该局今年5月以来,尝试了一种“花钱买监督”的新措施,即聘请调查公司通过明察暗访、秘密录音录像、匿名电话调查等方式监督民警,调查公司所取民警违法违纪的证据成为该局处分民警的重要依据。此举一出,立即引来网友一片“板砖”。有人担心,调查公司或私人侦探在我国本来就处于法律边缘地带,让他们去监督取证,是否合法?也有人质疑,公安局有内部监督,还有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每年再花8万元“买监督”,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回应:“第三方监督”效果好

  至今,安陆市公安局依据调查报告已查处23名民警

  今年5月,安陆市公安局与一家调查公司签订协议,启动了“第三方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51种民警违法违纪行为。至今,该局通过调查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查处了23名民警,其违法违纪行为有窗口民警吃东西、不按规定着装、警车乱停放、穿警服进按摩店等等。

  其实,新措施自推行以来,就在该局内部遭到很多民警的抱怨。然而,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就是因为内部监督相对来说比较“疲软”,导致一些警风警纪问题难以纠正。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对警察的行为十分关注,如果长期监督“疲软”,容易酿成大错。而“第三方监督”以秘密形式进行,对民警“威慑”作用强,效果也更好。

  湖北省公安厅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其实安陆市公安局对民警的监督并不仅限于请调查公司这一种方式,而是“第三方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绝不是把监督的职责一股脑丢给社会。例如,舆论监督方面,该局实行了媒体曝光、媒体举报线索限期回告制;群众监督方面,该局每月都请统计局做公安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等。“第三方监督”只是一种新的尝试。为了确保调查公司的公正性,该局“除了督察长,谁都不知道是哪家公司。”

  专家:“买监督”法无禁止

  “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安陆的做法未尝不可”

  那么,聘请调查公司监督民警行为,是否合法呢?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调查公司一直身份尴尬。公安部曾于1993年明令禁止成立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认为,如果安陆这家公司注册的是贸易、咨询服务等,从事侦探性质的调查,就有超范围经营的嫌疑。安陆市公安局强调,他们选取的是合法、有资质、取得了营业执照的调查公司。

  另一个争议就是,“买监督”是否意味着侦查权“旁落”?武汉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陈世香质疑说:“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国安等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社会机构是否有权进行侦查活动?”

  但是汪习根教授认为,侦查权属于公权力,的确不可“旁落”;但行政权力可以通过国家机关授权给社会机构行使,例如大学授予学位的权利,就是教育部门的委托授权。安陆市公安局雇调查公司所做的,不是侦查,而是调查,因为它所取得的证据,并不是用于刑事、民事诉讼的法律证据,而只是作为公安局内部纪律处分的一种依据。而这种调查权是否可以委托?在我国处于“法无禁止”状态,当然,法律也没有明确允许这种授权。

  “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我国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假如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那么安陆市公安局的做法未尝不可。”

  不过汪习根强调,调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不得突破两个底线:一是不能侵犯警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二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取证。“录音录像有可能被剪辑修改,公安督察部门对这些证据要谨慎对待。”汪习根说。

  对此,安陆市公安局表示:双方早已在合同上明确,严禁侵犯民警隐私权,严禁采取设圈套、“钓鱼”等方法,引诱民警违法违纪。

  探讨:“买监督”是乱花钱?

  “聘请调查公司的预算来源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群众负担”

  “公安机关掌握较大的公权力,所做工作又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无论以何种形式加强监督,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所长凌新说,“但是,很多人会问,我们有那么多监督机构了,为什么还要额外去‘买监督’?”

  “与其花钱买监督,何不把现有的群众监督制度做得更好?比如对实名举报的群众,如果真正做好保密工作,真正做到举报有回音,还需要请调查公司吗?另外,用于聘请调查公司的预算来源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群众负担。” 陈世香说。

  汪习根教授却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财政拿钱请调查公司进行自我监督。财政花钱买服务,或者花钱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公务人员从事一些工作,其实很普遍。比如纪委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员”,交警聘请交通协管员等;在台湾,出租司机替交警到路口站岗,也由政府支付报酬。

  “花钱买监督,应该说符合财政开支的基本原则——纳税人的钱要为纳税人服务。”汪习根说,获得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是纳税人需要的基本服务。如果财政花钱有利于规范警风警纪,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那么“这钱就是花在了该花的地方”。他认为,在现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还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请调查公司监督不失为一种合法的尝试,但目前尚不宜大规模推广。

  碰 撞

  应呼吁完善“买监督”机制

  黄晓慧

  雇佣“第三方监督”的做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发出共同监督的信号,邀请更多的人加入到监督的行列中来。所以安陆市公安局的大胆尝试值得鼓励。我们与其质疑此举的可行性与实效性,不如呼吁完善“买监督”机制,比如设法解开安陆市公安局既是监督服务的雇主又是被监督对象的困局;规范和培育第三方监督机构,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新的权力寻租。有实效的监督即便是花重金买,纳税人也不会心疼。

  真正有力的监督何须花钱

  苏致楷

  调查公司与安陆市公安局表面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则是雇佣关系,所以花8万元查出来的自然都是诸如“警车乱停放”之类避重就轻的小问题,徒增财政开支不说,监督力度也难免隔靴搔痒。安陆市公安局若真有“被监督”的诚意和决心,何不在政府网站开个论坛,向网友敞开言路,任其自由“灌水”?或者发布一纸公告,广招义务“社会监督员”?这样做非但不会浪费政府一分钱,而且监督效果说不定比调查公司还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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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21: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导自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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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5: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明是鼻子骗眼睛吗,人民监督是不花钱的,政府不用,反而去用花钱的,难道官员门是文盲,这么简单的算术都不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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