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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嫖娼启示录 (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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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1: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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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人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
近日,卢玉敏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警方称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发三月后女孩报案
今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称,去年12月27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镇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
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随后,天池派出所将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控制。
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控制。同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卢玉敏和牟某刑拘。3月5日,涂某也被控制。
  分局长6000元买处
据调查,疑犯涂某找到颜某,要求对方卖处,遭颜某拒绝。随后,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劝其卖处,并将其介绍给同学许某。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让何某跟随涂某卖处。
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卢玉敏。当日,卢玉敏与何某发生性关系。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不等。
 警方称卢不知对方是幼女
宜宾县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的,不属犯罪行为。
经审查,卢玉敏不知何某不满14周岁,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查,卢玉敏不知何某是或可能是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不符合嫖宿幼女案追诉条件。警方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其余疑犯分别遭到处罚
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警方决定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但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分别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
1:在三个月前的嫖猖启示录第一季中,我们知道,宪法的第一条是,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这里,我们了解到这一条的补充条款,那就是说你没罪,你就没罪。
2:很多人出事情,就是因为你知道的太多了,这位局长平安,就是因为假装不知道。
3:从火锅店老板等人的分成比例可以得知,往往实际付出者所获得的分成比例是很小的,而中间人拿的是大头。
4:宜宾县的各个部门的关系很融洽,交流很流畅。
5:新闻显示,我国的很多部门领导,对幼女都有着特殊的感情,按照宣传部门的常用套路,这属于爱国的表现,这是一种爱屋及乌,是爱祖国,更爱祖国的花朵,爱祖国的花朵,那就上,这是一种对党和档都特别忠诚表现,所以,党籍都要予以保留。
6:很多桑拿应酬的时候被抓的朋友是很不幸的,他们一方面嫖的是成年女子,而且这些成年女子还往往慌报年龄,往小了说,实际岁数则不止,属于货不对路,而且他们还在正规的已经交纳过保护费的桑拿场子里消费,往往因为多方利益分配不均匀或者某类整治活动而成为牺牲品,他们往往要收容教育半年。相比之下,你们真的很冤。
7:按照6000元的行情判断,宜宾县的经济发展不能算特别好。
8:好这一口的朋友们,你们知道该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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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9 01: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只负责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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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2: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复可笑的局长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怀疑帖子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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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7: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解释真的有多面性!
这就看律师及法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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