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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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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08: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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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维护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通告如下:

1、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第2款处理。

2、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理;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寻衅滋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293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其他破坏换届选举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穴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穴市公安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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