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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穴检察 张莎莎
近日,武穴郭某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对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2年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0年至2019年期间,郭某将其私自从武穴市某村村民手中购买的耕地用于建私房出售,有部分房屋系购房户与秦某签订购房合同,从秦某手中购买,除秦某经手出售的部分房屋外,郭某经手向多人出售房屋。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郭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重罚,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武穴市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决定。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侵犯。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