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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官司路,何处是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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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5: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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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十年官司路,何处是尽头<br/>    我叫田在起,湖北省武穴市刊江涂料厂法定代表人、厂长。我于1997年初征用的一块建设用地,由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少数人和有关司法人员收受贿赂,纵容恶势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我至今仍不能使用。害得我十年精力都花在官司上,使我欲哭无泪。十年官司路,何处是尽头?<br/>    我1983年响应号召在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下官村陆家畈创办了民营企业--武穴市刊江涂料厂。随着业务的发展,原厂区狭小,1988年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征地扩建厂房,得到村民小组、下官村委会、办事处、土管部门的批准。1993年,我向武穴市计划委员会正式申请立项,得到武穴市计委同意扩建厂房的批复,黄冈市计委给我厂颁发了零星项目投资许可证。武穴市规划局给我厂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在此期间,我向田先庆等七人先期支付了8000余元的青苗补偿费。1997年3月20日,我代表刊江涂料厂与下官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陆家畈村民小组土地1472 平方米(含代征道路780平方米),征地款83904元。当日,我厂与武穴市土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月底,向土管局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项。1998年6月10日,武穴市土管局、武穴市政府向我厂颁发武土建(98)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武穴市规划部门也给我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通知我厂施工。</p><p>                 一波三折的民事判决<br/>    我厂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受到田先庆的恶意阻扰,田先庆先后拖17车石头堆放在我厂所征的土地上,使我厂无法正常开工。我无奈,只好求助法律。1999年初,我厂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田先庆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由于武穴法院原副院长孙凤学、刘汉中的插手和干预,使该案迟迟未结,1999年12月18日却向我厂送达(1999)武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我厂的诉讼请求。我们不服,依法提出上诉。黄冈市中院2000年4月25日又作出一个奇怪的终审裁定:撤消(1999)武民初249号民事裁决,驳回我厂的起诉。该裁定直接导致田先庆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更使我厂雪上加霜,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我万般无奈,只好多次找武穴市委会政府反映情况,向黄冈市中院诉讼。我的长期呼求,终于得到了黄冈市中院的重视:2001年3月24日,中院决定另行组成合仪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01年9月6日,(2001)黄监一民再02号民事裁决书终审认定我厂在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后进行建设是合法的,我申称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田先庆对原告的建设行为进行阻扰,实属侵权。判决田先庆立即排除对刊江涂料厂的妨碍;一、二审及再审受理费3000元由田先庆承担。......法律终于还了我一个公道。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田先庆等人终于停止了闹事。2003年11月,田先庆、田先元等八人从下官村委会签定领清了刊江涂料厂征地的全部安置青苗补偿费。2004年6月14日,田先庆、田在水[田先元之子]二人找我分别索取现金7000元、5000元后,保证对我厂用地不再闹事、纠缠。<br/>
                <br/>                离奇的行政诉讼<br/>    正当我厂着手涂料厂施工建设时,与被征地户不相干的田先云、田在安、田在友跳了出来。田在友指使其父田先云、堂弟田在安出面,许诺事成之后好处, 串联、挑拨田先庆等人打行政官司。2005年9月28日,田在安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批复用地手续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为由,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穴市人民政府、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撤消武土建字(1998)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黄冈市中院不经审查便指定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2005年11月1日的庭审中,武穴市人民政府、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均认为本案批准用地程序合法,依法行政。我厂亦明确指出田先庆等人不属行政相对人,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的规定,本案未申请行政复议,缺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依法驳回起诉。2006年春节期间,田在安多次跑蕲春法院。2006年2月27日,蕲春县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05)蕲行初字第68—7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消武穴市人民政府、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土建字(1998)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统治书。该判决错误在于:1、避谈本案的行政复议事项;2、无视田先庆等人已领走全部安置青苗补偿费不再具有使用权之事实,而认定为其的自留地。3、该宗土地征地日期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认为1997年3月20日,而法院却故意混淆,认定为1997年4月15日之后。<br/>     面对蕲春县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判决,我当然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田在友从广东汇款数十万给田在安,指使田在安用钱铺路,打通关节。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翟祥发等人改变态度,完全倒向田在安一边,在二审中竟说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不是法律凭证,不受法律保护,还颠倒黑白说我厂是用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手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倒向田在安一边。他们明知该案应当使用复议前置程序受理不合法,原告已领走全部安置青苗补偿费不再具有使用权、主体不适格,蕲春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但继续寻找理由予以维持。黄冈市中院感到蕲春县法院认定该宗土地为冻结期批地的理由难以服众,另生一计,无视我厂征地时武穴市计委、黄冈市计委、武穴市规划局等部门各项手续齐备之事实,2006年12月28日,以武穴市人民政府、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文件的情况下,其颁发的武土建字(98)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查处补办)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持蕲春县人民法院(2005)蕲行初字第68—74号行政判决。接到这份判决书时,我昏了过去:这是什么法院?这是什么法律?这是什么世道?......接到判决书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翟祥发等人如获至宝,急着办理注销武土建字(98)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手续,并公开承诺将该宗土地给田在友开发。<br/>
        </p><p>                       何处是尽头<br/>各位领导:<br/>   我先后多次被武穴市委、市政府评为老年人才开发先进个人,我参与的冷法制作白乳胶项目被武穴市评为第七届科技进步与市场战略促进会授予的《中国著名畅销品牌》称号。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经核定我厂产品为《国家检测连续达标产品》。<br/>   我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为征地和打官司耗费了我二十年时间。田在友等人到现在仍然四处活动,扬言不惜血本也要把官司打下去,拖也要把我拖死。我害怕打官司,但我相信法律,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法律给我公正,我希望把我的余热奉献给社会。我真诚地希望各级领导帮我一把,督促法律机关依法办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br/>   我的联系电话是:0713—6223501,13476767898</p><p>                                                        田  在  起  2008年7月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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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01: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6">中国是个神奇的国家,一切皆有可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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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p>田先庆为何用大堆石头阻拦你?蕲春也能管你的官司吗?田在友汇几十万给田在安?你怎么知道?他们没这么弱智吧?又,为何愿意花这么多钱?跟你有深仇大恨吗?这些好像你都不敢讲吧???</p>[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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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4: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0033" size="6">一切皆有可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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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2: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他们来个鱼死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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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拼了吧,你们都是姓田的,好像也是一家人来着,都叫,田在X,田在X什么的,是兄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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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0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你们之间应该不光只是这点矛盾吧?[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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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5: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0033" size="6">一切皆有可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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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2: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自己, 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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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0: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证明,钱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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