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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2行初123号行 政 裁 定 书,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郭应龙新村,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被告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 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武穴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武穴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怡园村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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