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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穴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大三角片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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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07: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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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武穴市城中村大三角片区棚改工作进程,根据中共武穴市委办公室、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大三角棚改项目房屋搬迁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大三角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八)《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16]16号)
(九)《武穴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政发[2017]27号)
(十)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
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搬迁主要事项
(一)实施主体:武穴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武穴市棚户区改造大三角片区项目指挥部
(三)搬迁范围:樟树下社区刊江大道北侧樟树下垸、郭进高垸、郭应龙社区贾贯垸主体建筑及附属建(构)筑物,涉及居民房屋337栋,建筑面积约10万㎡。(具体搬迁区域详见市规划局发布的四至范围图)
(四)被搬迁人:凡在该片区搬迁范围内的主体建筑及附属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为被搬迁人;承租人补偿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
(五)搬迁补偿签约期限:以项目指挥部发布协商搬迁公告期限为准。
(六)搬迁期限:自接到项目指挥部腾房通知之日起15天内。
四、房屋认定
(一)主体建筑、附属建筑和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1.主体建筑是指在被搬迁范围内合法取得土地上整体建造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使用、生产经营使用的独立建筑。
2.附属建筑是指脱离主体的厨房、厕所、搭建的简易棚、有柱棚、杂货间、水塔(井)以及圈养家禽家畜的建筑物。
    3.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被搬迁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视同经营性用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调查前实际改变用途满两年以上(凭社区出具书面证明)且仍在正常经营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主体建筑面积认定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证件记载面积予以确定。
(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3)房屋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测的面积为准。
2.房屋阳台面积认定
被搬迁房屋阳台面积的认定,有证件记载的以证件记载为准,没有证件记载的阳台面积统一按折半计算纳入主体面积。阳台封闭所用材料,另给予价值评估补偿。
3.正屋顶层面积的认定
正屋顶层檐高高于2.2米(含2.2米)的计入主体建筑面积;低于2.2米的正屋顶层面积不计入主体建筑面积,只给予价值评估补偿。
(三)主体建筑房屋面积的折算计算办法
1.在本社区范围内只有唯一一处且只有一层的房屋,该房屋搬迁补偿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1:1.3比例计算。
2.在本社区范围内只有唯一一处且只有二层的房屋,该房屋搬迁补偿面积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1.2比例计算。
3.搬迁范围内,只有三层或四层的房屋,该房屋搬迁补偿面积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1比例计算。
4.搬迁范围内,超过四层的房屋,一层至四层的面积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1比例计算;超过四层以上的部分按1:0.6比例计算。
五、计户分户及人口认定
(一)计户分户的认定
1.一栋一户的认定:一栋住宅,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一栋认定为一户。
2.一栋多户的认定:面积较大且分户测绘有固定界线,有独立出入口且长期分居独立使用,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无其它宅基地住房的,在发布搬迁协议公告前,本户户籍已分户的,在选购政府代筹代建安置住房上可按分户认定,房屋搬迁补偿上按照一栋一户认定。
3.一户多栋的认定:一户家庭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其所有房屋按搬迁补偿政策实施,在选购政府代筹代建安置住房时按一户认定。
4.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1)使用权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另有独立房屋的,该宅基地只按补偿政策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2)使用权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无独立房屋的,该宅基地按补偿政策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不享受签约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10%的奖励;该户在选购政府安置住房时可按人均不超过40㎡标准选购一套住房并享受相应的购房优惠政策。
(二)人口的认定
1.被搬迁人提供户口本的,以户口本确定的人数认定或以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认定。
2.对未在公安部门登记户口信息的被搬迁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认定。
3.因就学、服役期间户籍迁出的,由社区出具证明,辖区派出所审核无异议的,可视为搬迁区域内被搬迁人。
4.在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婚入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由社区和相关机构出具证明后,可视为搬迁区域内被搬迁人。
六、房屋评估相关规定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搬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指挥部通过组织被搬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搬迁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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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1 07: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搬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选购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内容包括主体建筑、附属建(构)筑、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另给予被搬迁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10%的奖励,主体建筑超过四层以上的部分不享受主体建筑货币补偿10%的奖励。
2.房屋选购。被搬迁人在领取货币补偿后还可选购政府提供的代筹房源或代建房源进行安置。政府代筹安置房源为君合、襄大、广济花园楼盘;政府代建安置房源为樟树下、郭进高、郭应龙楼盘。
(二)选购政府代筹代建安置房的相关规定
1.选购政府代筹安置房源的:
(1)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现行棚改政策执行;
(2)可以享受被搬迁房屋主体建筑(四层及以下)面积评估价10%的奖励和购房(代筹房源)10%的优惠;
(3)不超过搬迁补偿款可购买的房屋面积,最高可选3套,总面积不超过360㎡。
2.选购政府代建安置房源的:
(1)选购楼型面积规定。其中(9+1)楼盘:选购复式户型或母子户型的,限选购一套(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60㎡);选购其他户型的,最高可选购两套(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60㎡),每户可供选购车库一间或提供租用停车泊位一个;
小高层电梯房:选购复式户型的,限选购一套(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60㎡);选购其他户型的最高可选购两套(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60㎡),每户可供选购车库一间或提供租用停车泊位一个。
(2)选购对象规定。仅限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搬迁户、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建房户和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且经批准的其他被搬迁户。
(3)相关优惠政策及规定
①选购政府代建安置房源的,其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现行棚改政策执行,代建安置房源售价按政府定价落实。
②只享受搬迁主体建筑(四层及以下)面积评估价10%的奖励。
③该类房产五年之内不得出让,五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④选购代建安置房,可同时选购代筹安置房。在不超过被搬迁补偿款可购买的房屋面积范围内,总面积不超过360㎡(其中选购代建安置房不超过260㎡,选购代筹安置房不超过100㎡),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3.办证相关契税。被搬迁人选购市政府提供的代筹安置住房的,在不超过被搬迁补偿款可购买的房屋面积范围内(含可享受优惠20㎡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契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收。交房后6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超出的部分,相关契税由被搬迁人承担。
4.被搬迁人实际选购的代筹安置住房总面积超出20㎡(含20㎡)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超出2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棚改项目范围内供电、供气、供水、市政等相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搬迁的,由其主管单位自行拆除搬迁;相关报废设施成本,由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核定,一次性补偿到相关单位。以上部门,凭项目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保留(恢复)被搬迁人的各种开户户头(一个户头)。
八、补偿标准
(一)房屋基准价格
本项目房屋搬迁主体建筑补偿基准价格,由武穴市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根据有关规程论证确定后,在入户协商搬迁签约前一周内另行公示。
(二)主体建筑补偿: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按照《武穴市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试行)》的估价技术路线进行评估。房屋的具体修正调整系数依照房屋权益状况、区位状况、实物状况进行修正。
(三)附属建筑补偿:按照武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物价[2014]36号)文件价格标准上浮15%进行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评估机构现场采取分项评估确认。
(五)搬迁补助费
搬迁住宅房屋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户补助。搬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照不超过1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进行补足。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1.按被搬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费;每户不足500元/月的按照500元/月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2.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时间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计发6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户腾空房屋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交房手续后顺延6个月止。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搬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面积,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经营性用房予以评估补偿。
(八)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实际用于经营面积的商业评估价格与住宅评估价格差额的50%给予补偿。
(九)祖留空置房屋、厂房和仓储等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评估规范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十)宅基地的补偿
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参照国有土地同地段价值评估,予以补偿。
(十一)室内其他附属设施按以下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项目名称
标 准
自来水表(开户费、水表、表箱、阀)
1500元/户
电表(独)
340元/台
电表(家用三相表)
720元/台
天然气初装费
2610元/户
有线电视迁移费
200元/户
空调移机
200(分体)元/台
300(柜机)元/台
固定电话迁移
200元/部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九、签约奖励及救助政策
(一)项目自改委组织奖:依法成立了自改委组织并发挥作用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住户积极配合自改委工作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对一栋多户和一户多栋的被搬迁对象按一户计算,不重复累计;项目没有成立自改委组织的和不配合自改委工作的对象户不享受此类奖项。
(二)限时签约奖:被搬迁人在设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时间段给予签约奖励:
1.在签约期1-20天以内签约的,给予25000元/栋奖励。
2.在21-30天之内签约的,给予15000元/栋奖励。
(三)限时腾空房屋奖:在约定的时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给予10000元/栋奖励。
(四)促签帮扶奖:在签约期限内,以组为单位,全部完成签约的,给予5000元/户整体签约奖励。对一栋多户和一户多栋的被搬迁对象按一户计算,不重复累计。
(五)对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其所在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复核后,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搬迁时,一次性补助10000元/户,不重复计算。
十、房源分配办法
以被征收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号为依据,采取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告。
十一、结算办法
(一)被搬迁人选择完全货币补偿,相关补偿内容经双方确认后,自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并完成资料审核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支付的方式至被搬迁人个人银行卡账户(冻结),待房屋腾退交付后,凭项目指挥部开具的验房合格通知书和资金解付证明,到专业银行解付资金并领款。
(二)选购政府代筹安置房源的,先行与棚改项目指挥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与城投公司、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资料审核之日起15日,根据面积大小情况结算房屋搬迁补偿款。
(三)选购政府代建安置房源的,先行与棚改项目指挥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同时与房投公司、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资料审核之日起15日,根据面积大小情况结算房屋搬迁补偿款。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被搬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搬迁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有权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腾空移交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统一拆除。
(三)被搬迁房屋存在抵押、出租情形的,由被搬迁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搬迁实施单位不承担抵押、租赁等纠纷的任何责任。
(四)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时,被搬迁人应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特殊人群证明等相关的证件。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项目指挥部应当将被搬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收回,并由被搬迁人办理委托注销手续;没有提交证件的,由当事人提供声明作废的相关文件,统一到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由该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十三、争议处理
(一)项目指挥部与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搬迁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二)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武穴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本方案仅适用于武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大三角片区,由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来源:武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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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08: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房屋基准价格
本项目房屋搬迁主体建筑补偿基准价格,由武穴市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根据有关规程论证确定后,在入户协商搬迁签约前一周内另行公示。
(二)主体建筑补偿: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按照《武穴市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试行)》的估价技术路线进行评估。房屋的具体修正调整系数依照房屋权益状况、区位状况、实物状况进行修正。
这是什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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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22:0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做赔本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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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5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口怎么办,环保这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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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8: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状怎样?没人跟踪采访了解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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