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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债务高风险地区将被要求实施财政重整,中央“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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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9:4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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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高风险地区将被要求实施财政重整,中央“不救助”
刘红霞、韩洁/新华网
2016-11-14 17:27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当日对外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

预案规定,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风险级别划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根据预案,地方政府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通过清缴欠税欠费、压减财政支出、处置政府资产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长期措施,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同时,对地方政府债券、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存量或有债务、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等不同债务类型,将实施分类处置,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预案还提出,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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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9: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不救助”这个政策好像早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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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22: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皇帝不给,县令下面不是还有众多豪绅百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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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22: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皇帝不给,县令下面不是还有众多豪绅百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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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23:0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子 发表于 2016-11-14 22:53
皇帝不给,县令下面不是还有众多豪绅百姓嘛

也是,天朝宇宙无敌,哪有搞不定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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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23:1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刀俎上的肉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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