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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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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3: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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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2015-02-17 16: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民主、协调社会利益、提高公众规划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山中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重要的专项规划及其它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编制;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和相关工作;城乡规划的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活动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条  任何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利益群体或个人都有参与权,包括邀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害关系人(群体)、普通公众等。


第二章 城乡规划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规划编制前期阶段,通过与相关部门座谈、现场踏勘、调查问卷等方式,就现状基本情况、发展思路等方面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吸纳广大民众意见,形成规划编制技术框架思路。

(一)在规划编制方案策划阶段,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组织召开规划座谈会,根据规划编制内容,邀请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乡镇、村组及群众代表参加,由规划管理人员就规划编制的背景、意义、原因、目的等作解说,并就规划编制思路、涉及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精神纳入规划编制招标文件中。

(二)在规划编制方案招标阶段,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组织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为期7—10天的现场踏勘工作,同时,听取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让规划编制单位充分了解现状,掌握基本情况和来自基层的意愿,形成技术框架,完成招标文件的撰写。

(三)在规划初步方案编制阶段,规划编制组再次深入现场、深入基层、深入社区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现场踏勘工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资料收集、问题征询等方式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为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规划方案形成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公众展示草案,收集公众意见并进行研究,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一)在规划初步方案形成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邀请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规划区范围内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社区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及公众代表参加,听取意见。

(二)在规划方案汇报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向所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区政府及乡镇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在规划方案技术审查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对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评析,专家组由长期从事规划、建筑、结构、交通道路、给排水、电气、环境、文化、经济等资深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四)在规划方案报批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听证会邀请相关专业(行业)部门、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和其他公众代表参加,对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论证。同时,通过固定场所、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向公众公示规划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规划方案公示前5个工作日内,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公示地点、网站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向公众预告规划方案公示的相关信息。

(六)在上述各个阶段,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可视情况,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反馈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邀请利益群体、相关当事人、新闻媒体等参加,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七条  向公众公示的规划草案含规划图纸和文字说明,主要分别应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2.城镇总体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文本主要简介,城镇现状及用地评定图、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乡、村庄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乡、村庄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现状及用地评定图、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5.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6.专项规划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7.城乡规划重大变更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 重大建设项目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重要的公共建筑、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等影响较大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在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前,由规划主管部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群体)和有关专家学者等,组织召开论证会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重要的公共建筑、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等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等规划方案审查前,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或咨询会,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利益关系人(群体)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就功能布局、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充分论证,作出可否审批的结论。

第十条  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需说明的主要内容为:城乡规划编制依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用地性质、建筑性质、土地证、发改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控制性指标(用地面积、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物管用房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层数和高度、出入口、分期建设范围和内容等);指导性指标(建筑风貌、夜景亮化、绿化景观、广告设置等);规划方案图纸。

重要公建项目及棚户区改造等影响较大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说明的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前款确定。


第四章 意见采信

第十一条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和回收公众意见调查表、网上收集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的有效方式进行。收集公众意见的截止日,除另行规定外,一般为规划草案展示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处理建议,纳入规划深化完善意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城市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若公众对不采纳的意见有较大异议时,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邀请专业技术部门或第三方对规划方案进行再次论证,重新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或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之前,将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原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该规划的附件随规划成果一同上报。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规划制定过程中未按本制度听取公众意见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2/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五章 规划成果批后公告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规划主要内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吸纳情况。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批后公告的时间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少于60日,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日。

(二)房地产、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含开挖)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从公告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公告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批后公告采用固定场所、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


第六章 公众参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力度,通过报纸、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及时向公众公布有关规划的政策、法规、技术和管理程序,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公众可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对城乡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注重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强化社区组织作为公众参与主体的地位与权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深入社区加大城乡规划宣贯力度,让基层人员树立规划法律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h.baoshan.gov.cn/info/1067/1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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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3: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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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4: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培训城乡规划督察员

    黄冈新闻网(黄冈日报)消息(记者胡辉)10月24日,我市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副市长张社教参加培训活动。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毕德立就我省开展城乡规划督察的主要背景、过程及特点、重要性与必要性、保障新一轮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等方面,作了阐述与讲解。省住建厅有关专家介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知识,并重点解读了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了地方规划实施中的问题,避免了规划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城乡规划督察员们已在全市各地有效开展了规划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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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14: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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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1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是城市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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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11: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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