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论坛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767|回复: 0

[教育技巧]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天价理发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13 14: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中文注册

x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中公教育为了让考生更科学、更合理有效的备考,将会持续发布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资料,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国外针对恶意欺诈者,有专门“惩罚性条款”,可以对其“罚到倾家荡产”;相较之下,我们对天价理发店的12万罚款显得太轻。
近段时间以来,宰客事件被密集曝光。而日前发生的长沙天价理发事件,再度引燃公众怒火:10月10日,长沙曾女士在逛街时,被人以“免费设计发型”忽悠进了一家叫“Mr.Rope”的美发店,结果做了15分钟头发却花了38880元。目前,长沙市工商部门已对该理发店罚款12万元,其中无照经营罚款2万元,虚假宣传罚款10万元。
无独有偶,前不久有杭州的美容店给顾客去黑头,竟按个算钱,结果费用高达1500元;北京王先生去南京出差,在江宁区一美发店被骗着免费体验点痘,最后却被以“点”一颗痘59元收费9600多元。也正因类似事件频密发生,公众对包括理发美容行业在内的宰客事件的愤慨,也在无形叠加。
拿长沙天价理发事件而言,涉事理发店被罚12万元,就引发公众不满:才罚12万,不法商家宰4个客人就把钱赚回来了。从公众观感上看,在“做15分钟头发要3万8”的天价面前,罚款12万确实像隔靴搔痒。实质上,虑及该理发店宰客不止一次,对其顶格开罚都不为过,不说倾家荡产,至少也要罚到其“肉疼”。
遗憾的是,天价账单、强迫交易行为,涉及多重法律,各部门执法标准不一。拿虚假宣传(广告)来说,其涉及违反几部法律,而这些法律的处罚标准又有差别。比如,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广告法》,罚款在20万以上;而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那么罚款最高可达38万多元。而且,工商部门是否给予“顶格处罚”,又有很大的空间,这造成了罚款标准的不统一。
就定性而言,“天价理发”既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强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是“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这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管辖;又可能涉及《物价法》所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这又归物价部门管辖;还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买强卖商品”,该由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还有《刑法》所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从普通民事纠纷到行政违法,直到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弹性空间极大,这也容易导致市场、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上的犹疑。
从“青岛38元大虾”到“长沙天价理发”,看似都是小事,却涉及亿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甚至以“蚁穴之溃”动摇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础。这类宰客事件的屡屡发生,证明目前微观执法机制出了问题。基于此,显然有必要在理顺多方职责、明确法律定性、建立统一执法标准的基础上,对宰客行径惩治从严。
在国外,针对恶意欺诈者,就有专门“惩罚性条款”实施惩罚,其基本意思是: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恶意欺诈行为,则可以“罚得你倾家荡产”,上不封顶。当然,这需要有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作为前提。相较之下,对天价理发店的12万罚款显得太轻。
尽管惩戒非法律根本目的,但处罚轻没准就会造成“无意间的姑息”。就此看,国外严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或许直到我们能对“天价理发店”们开出天价罚单,无良宰客事件才有被遏止的一天。(徐明轩)

考生可通过以下其他渠道及时关注国考动态:
1、加入国考QQ交流群:421675693,千名考生在线互动学习;
2、关注湖北中公教育官方微博:@湖北公务员考试;
3、加入湖北中公教育官方微信:微信号“huoffcn”,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加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动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武穴信息网 ( 鄂ICP备2021017331号-1 )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100号

GMT+8, 2025-8-22 18:36 , Processed in 0.035195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