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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 公安交警警务公开若干事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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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0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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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需要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3、决定: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许可文件。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许可费用: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未限制
(六)、安全监管方面: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七)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剧毒品运输审批应准备的材料及流程
业务流程共包括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制证、通报、归档7个工作环节
(一)、受理 对托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托运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对证明文件、驾驶人和押运人、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查。
对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省内委托办法执行。
(二)、审查 审查四个方面:证明文件、驾驶人和押运人、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
证明文件的审查
1.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确认已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确认运输物质为剧毒化学品;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审查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将登记证中化学品名与《剧毒化学品名录》进行比对,确认运输物质为剧毒化学品。
2.审查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驾驶人和押运人的审查
1.将驾驶人和押运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的照片与本人比对,审查相关证明文件中身份证件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确认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确认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运输车辆的审查
1.审查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确认在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法定期限,确认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数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2.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承运车辆与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一致,无非法改装行为;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即: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3.确认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部门规定的必需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确认承运车辆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运输时间和路线的审查
1、审查的依据 根据本地设定禁行区域、交通管制时间和道路实际情况,确认运输时间、路线不在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时段、禁行区域内,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在审查运输路线时,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对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设置区域的规定)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使剧毒化学品运输路线尽量避开党政机关所在地、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及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2、指定路线 要明确高速公路名称、国省道编号、市政道路名称及行驶方向等,使驾驶人和路面执勤民警能够清楚了解行驶路线。
3、运输时间和许可有效期限 根据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时间表和道路实际情况等情况确定完成运输所需的总时间,再据此设定合理的通行证有效期限;对进入目的地禁行区域的,要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制定详细的运输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且在路线图上标明道路名称或编号。
4、省、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路线的核准
《办法》根据运输路线地域差异,规定了省、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同的核准权限。
(1)运输路线不跨县的,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核准。
(2)运输路线跨省、市、县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传真公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和运输企业制作的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等信息上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3)对跨县运输的时间和路线审批,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
(4)对跨市运输的时间和路线审批,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及时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决定及时通知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对跨省运输的时间和路线审批,目的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沿途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沿途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目的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沿途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决定及时通知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复核与审批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复核全部资料,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上签注,报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制发证件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打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并申请人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上签名。
(五)通报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对跨省、市、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跨县(市、区、旗)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跨地(市、州、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省、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省制定的通报办法,及时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运输前通知省内沿途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跨省运输的,目的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知始发地和沿途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根据《办法》规定,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归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审批档案,一次一档,一证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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