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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警务公开若干事项 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安交警执法、管理、服务的透明度,更加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吃拿卡要,提升办事效率,最大限度树立公安交警良好形象,现将公安交警主要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法规要求、办事流程公开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1、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造成轻微伤,财产损失较轻的适用简易程序。此外适用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事故可由一名交警处理。一般程序事故由2名或以上交警处理; 3、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不需出具事故认定书、且当事双方自愿当场调解的,在固定证据(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拍照)后,迅速撤除现场,由民警出具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结案;需要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固定证据,撤除现场后,到事故受理中队处理; 4、适用一般程序的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照相、录相、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调查(询〈讯〉问当事人,调查证人,调取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物价评估等)、集体研究后出具事故认定、再移送调解或起诉。 (二)车辆、证照暂扣与发还的规定 1、暂扣车辆和证照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扣押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一般只暂扣驾驶证、行驶证并出具暂扣凭证,事故认定结束后予以发还。 3、适用一般程序的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暂扣车辆,应当暂扣驾驶证、行驶证,必须出具暂扣凭证。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发还,暂扣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8天(含检验鉴定时间)。暂扣的证件在交通事故认定结束并对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予以发还。 4、如果事故附带其它违法行为,如超载、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驾驶证未审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其它满足吊销驾驶证行为的则需要另行处理。 (三)交通事故车辆诉讼保全 因交通事故暂扣的车辆不得作为预付医药费和民事赔偿的抵押物。事故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受害方因如下情况需要继续扣留车辆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否则公安交警部门将按时发还被扣车辆,1、事故车辆无保险的;2、车方有故意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予理赔的(肇事逃逸、醉酒驾驶、毒驾、严重超载、无证驾驶等);3、受伤人员抢救治疗时车方拒付抢救治疗费的;4、在民事赔偿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事故认定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7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并提出对伤亡人员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的调解建议,由当事各方协商。 (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计费的项目有: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住院期间的误工费;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出院后的误工费;6,残疾赔偿金(凭法医鉴定)。 (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计费的项目有:1、抢救费;2、安葬费;3、死亡赔偿金;4、抚养费;5、交通费;6、奔丧期间亲属的误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