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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公安行政许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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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0: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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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许可对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许可条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资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抽出购买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许可程序:
1、受理后就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2、经初审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查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审,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4、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6、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同时告知其诉讼权利。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对象:收货单位携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运达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许可程序:
1、受理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2、经初审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审,分别情形作出处理。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4、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6、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3.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许可
许可事项:《爆破作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许可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能够证明其符合许可条件的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后就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2、经初审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审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审,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4、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a、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b、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c、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6、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同时告知其行政诉讼的权利。
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许可条件: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需要经常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
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②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
5、确定二名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
6、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单位证明;②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决定。
4、主管民警初审、治安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审定。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其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材料: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①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
②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②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①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②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③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许可事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许可对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1、受理后就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2、经初审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审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4、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6、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7、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其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6、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6、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县级行政区内)
许可事项: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有举行地常住户口或寄住户口的公民;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许可程序
1、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于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出席领导、活动具体流程或节目单(原件1份);
3、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复印件1份);
4、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原件1份);
5、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复印件1份);
7、活动现场、舞台平面图、效果图(原件1份);
8、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的证明;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10、交通疏导方案(原件1份)。
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许可事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设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2、活动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3、活动场地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许可程序:
1、受理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2、经初审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完成初审,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4、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
5、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6、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其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6)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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