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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鹏程万里

[街谈巷议] 求你了,方圆老板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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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2:0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事情原委,得公正的说句话:方圆老板娘我给你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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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似乎方圆老板娘的行为均不在这十条之内

点评

建议你把消法看十遍以上,或许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5-1-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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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2: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解决纠纷想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可能的,唯一有用的就是合同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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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1: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任性,么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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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2: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人退一步,屁事没有,你强我硬,估计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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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5: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搞物流的老板都会看帖子了,真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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