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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之后又有了魏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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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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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font size="5">    孙志刚之后又有了魏文华</font></p><p><font size="5">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湖北黄冈青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然后被活活打死在收容所里。 <br/>      五年之后,</font><font size="5">  2008年1月7日下午5时许,湖北天门市湾坝附近,天门市水利局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用手机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过程,城管人员发现后当场围殴魏文华,致使魏文华在送医院后不幸死亡。(据新华网消息)</font></p><p><font size="5">      孙志刚的死,换来的是收容制度的废除。那么魏文华呢?</font></p><p><font size="5">      面对魏文华暗淡的鲜血,我们无言以对。似乎正应了那古谚:“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但是谁能知道继魏文华之后还有没有人?他会不会是我,会不会是你?</font></p><p><font size="5">      刘少奇主席当年手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事实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国家法律成为了一纸空文,那么谁都没有人身安全的保证!</font></p><p><font size="5">      因此,我强烈敬告手握强大执法权的执法者们:你们一定要学点法,懂点法,要依法行事,否则有一天你也会成为无法无天的受害者!</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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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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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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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p>武穴的城管似乎也很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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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14: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p><br/><font size="5"><font face="黑体" size="6">认真对待警察权</font><br/>来源: 作者:秋风  [2008-01-16 21:53:06]</font></p><p><font size="5">    正规警察之所以在最近一系列县官滥权事件中扮演首要配角,具有警察权力的城管之所以在各地引发民愤,要害均在于,在目前的政府架构中,没有对警察权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font></p><p><font size="5">
                        <br/>    陕西绥德公安局拘留“骚扰县长公务”的校长,辽宁西丰县公安机关到北京拘传记者等案件,与湖北天门市城管先是殴打村民、随后又殴打魏文华致死一案,故事主角、情节不同,但性质相同,涉及同一个制度问题:警察权究竟如何配置?<br/>    在县官动用公权力追究“诽谤”自己的民众之刑事责任案件中,他们首先动用的就是公安机关。事情被新闻媒体报道之后,尽管当事县官再三辩解自己并未插手,公安机关也竭力为领导开脱,但其中公权私用的迹象还是十分显著的。通常,县的党政负责人一个电话或者一个暗示,公安机关就闻命而动。即便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受理”,公安机关也敢于立案侦查、拘捕民众。<br/>    我国现行警察法没有对警察权作出明确界定,没有说警察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应接受谁的命令和监督。按照各国通例,警察权属于政府权力中的执行权、行政权分支,是一种可以在和平时期使用强制力,甚至暴力的特殊的执行权。<br/>    不过,这绝不意味着,警察机关就是行政首长的小跟班。警察权既然是一种可能对民众带来毁灭的权力,因而法治稍微健全的国家都设置了种种制度屏障,使警察只按照法律、条例行使其权力,而不会被行政首长或其他权势人物的意志所支配。也就是说,为使警察尽到保障公共秩序的责任但又不至于为害民众,制度设计必须使警察机关也独立地行使其警察权。警察权独立性的重要性,与审判权独立,别无二致。<br/>    但在目前中国的制度架构中,警察机关显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比不上检察院、法院的独立性,虽然后者的独立性也很脆弱。也因此,县长仅仅因为不胜其烦,县委书记仅仅因为个人遭到批评,就可以招来公安机关抓人。<br/>    城管比起公安来,更有过之。城管行使的是正宗的警察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扣押私人财产、没收财物,甚至配备了各种警察器械。但是,此种权力甚至根本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规范,而是由各地以地方法规的途径来授权。其结果是,城管的权力无限广泛而巨大,却几乎都是自相授受。这样的警察权之行使,几乎完全脱离法律轨道,只听命于地方党政负责人。依据党政负责人的政绩喜好,各地城管随意把强制性权力延伸到民众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市领导希望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城管就负责驱逐外来人口;县领导要求建设卫生城市,城管就负责驱逐摊贩。在这种权力行使过程中,由于缺乏警察的职业伦理,其成员的行为也更加无法无天。人们会问,政府设立一种可以对民众使用强制措施的权力的时候,是不是过于轻率了?<br/>    总之,正规警察之所以在最近一系列县官滥权事件中扮演首要配角,具有警察权力的城管之所以在各地引发民愤,要害均在于,在目前的政府架构中,没有对警察权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br/>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什么?教训在在揭示了关于警察权的若干常识:首先,一个明智的、宽和的政府绝不会把警察权随意授予某个行政机构。行政权本身已足够威严,可以暴力手段对人身自由施加限制的警察权,更是事关民众生命、财产之基本安全,因而必须经由宪法和法律、也即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设立,这也是立法法的精神。假如地方法规就可以设立此种权力,它必然泛滥成为社会的祸害。<br/>    其次,合法设立的警察机构必须享有独立性,也即,警察机构只依据法律、根据其专业判断行使警察权,在掌握其他权力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与警察机构之间设立防火墙,使其不能就个案对警察机构发布指示。为此,有的法治健全国家,尤其是地方层面,设立民众参与的警务委员会,作为警察机关的领导机构。<br/>    第三,如此合法行使的警察权也须接受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各国都规定,警察权必须接受司法权的控制和监督,中国也有这种制度,只是监督不力。中国所缺乏的是独立监督,比如,有些国家会设立独立的“警务投诉委员会”、“警务监督专员”等,监督警察权的行使。<br/>    (作者为宪政学者)<br/>来源:www.infzm.com<br/>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review/pljj/200801/t20080116_34895.shtml<br/></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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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正义,既然付出是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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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3: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正义,既然付出是生命的代价!一个可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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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2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失望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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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3: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p>警察,你的权利是我们授予的,</p><p>但是我们没有授予你随意殴打我们的权利,</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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