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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 申 冤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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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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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陈祖保,男,现年63岁,汉族,家住武穴市下官村叶垴垸131号。

叶甲才诉我房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武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我不服该判决而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但本案在未审理之前,承办法官多次到原告叶甲才的房屋调查,提前介入,主动介入,先入为主。在开庭之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70万元,我要求按规定先交费,再审理。但法院却迁就偏袒原告一方 ,有些不公。

一、叶甲才仅提供农村宅基地140.75平方米,却已获得价值1747000.00的房屋产权,仍不满足而起诉我,要我再支付其70万元,法院欲要支持这是特错大错。

2006年3月6日,我与叶甲才签订了一份《危房改建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叶甲才提供农村宅基地面积193.22平方米,由陈祖保出资改建整修危房的一切所用资金及任何费用,新房建成后,叶甲才所得新房的地下室上面的第一层全部和第二层全部,除此之外,归陈祖保所得。无任何条件,互不相补。”合同签订后,叶甲才只提供土地村宅基地140.75平方米,少提供农村宅基地52.4平方,就已获得一层门面148平方米,二层房屋178平方米所有权。按武穴城区内该地段现行市场价门面每平方米10000元,房屋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被答辩人已获得价值1747000元房屋产权(其中门面148平方×10000元=1480000元,房屋178×1500元=267000元)。不能说叶甲才无本万利、无本百万利,但完全可以这样说叶甲才是一本万利、一本百万利。叶甲才之所以获得这样的爆利完全是我的巨额投入所带来的,叶甲才已经获得这样高的爆利而仍不满足,还要起诉我,并要求再支付其70万元,这是完全错误的。

二、双方所订合同不是房地产开发合同,而是叶甲才在原有宅基地上民宅翻建施工合同, 法院认为是房屋开发合同是一错再错。

叶甲才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该栋房屋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许可,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已注明了叶甲才住宅属翻建层次为壹栋陆层,《民宅施工许可证》也注明了是住宅,《武穴市房屋产权证附图》,注明产权人为叶甲才是住宅。因此,叶甲才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并与陈祖保签订危房整修翻建合同,并非是房地产开发,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何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案叶甲才提供的建房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缺少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件,法院认为是房屋开发合同明显是错误的。

三、陈祖保是包工包料的施工方,不是建设方。建设方是叶甲才,叶甲才将三层以上房屋抵偿陈祖保工资及费用,真实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将房屋抵付工资费用而违法,是错上加错。

我与叶甲才所订合同第16条约定:甲方(叶甲才)所得新房的地下室上面的第一层全部和第二层全部,除此之外,归乙方所得。第17条约定“乙方所得的房子作为甲方偿还乙方为甲方整修改建危房的一切费用及工资(建筑工人工资款,购建筑材料款、购建筑工具款及各种费税款等)。叶甲才根据上列合同约定,将三层以上房屋抵偿陈祖保的工资及费用,陈祖保有权处置该房屋,双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而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将房屋抵付工资及费用并由陈祖保处置该房屋的行为违法而无效。试问:我与叶甲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哪一法?什么法?哪一章?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四、即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条款结算,明显违背了有关司法解释。

退一万步讲,即使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即根据双方所订合同第16条:“新房建成后,甲方(叶甲才)所得新房的地下室上面的第一层全部和第二层全部,除此之外,归乙方(陈祖保)所得。无任何条件,互不相补。”的规定结算,双方正是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结算的,而法院抛开上述合同的约定,另行对房屋进行鉴定,将现有价值300万元的房屋鉴定为61万元,而按61万元进行结算,法院的这种作法明显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

特此申诉,恳请伸张正义,为民作主,公正处理,不胜感谢。



申冤人:陈祖保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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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增加标的部分不予审理)。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在开庭之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70万元,我要求按规定先交费,再审理。但法院却迁就偏袒原告一方 ,有些不公。“法院的做法没有不合理啊。。改变诉讼请求不需要当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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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稀奇古怪的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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