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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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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9:3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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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副局长滥用职权

投诉爆料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补充信息: 下述事实,由我代理二哥胡德六举报
“听说你们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武穴市工商局副局长董炽胜这样说湖北省纪委、监察局:   我叫胡德六,男,现年51岁,石佛寺镇个体工商户。现从事个体家庭经营车厢厢制作、加工,2009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业至今,一直守法经营,并长期安排了4名当地农民就业,兢兢业业凭劳动安稳度日,虽辛苦倒也安然舒心。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天降横祸,武穴市工商局以莫须有的违法行为对我开出30万元天价罚单,让我走投无路。只好斗胆向党的纪检机关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恳请你们为我主持公道,给我一个生存环境和活命空间。 一、案情简介。2014年7月11日,武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到我从事车箱制作的经营场所,以无照经营为由,将其《营业执照》正本没收并扣押其客户两辆货车。2014年8月20日,我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工商听告字[2014]100号;2014年9月10日,武穴市工商局对我作出“没收工具设备并处以3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武工商处字[201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我没有违法。2009年9月,本人经武穴市工商局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车厢制作、加工经营。此后在经营过程中,我受车主委托,严格按照车主提供的厂方《车辆合格证》原件载明的规格、颜色为其加工、制作车厢,车厢制作完成后,与《车辆合格证》载明的规格、颜色一致,经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均被检验合格。多年来,凡经我加工、制作车厢之车辆,没有被车辆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事实如此(工商部门的法律文书上也有相关表述),我在车厢制作、加工过程中,事前经过了工商部门许可,事后其制作的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并没有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仅仅只按照我的经营许可范围,为车主制作、加工车厢,且车厢属一般工业产品,而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按原设计加工、制作或者按原样加工、制作车厢之经营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然而工商部门却执意认定其制作“车厢制作、加工”为“非法改装车辆”。如同一个经过体检为健康的人,工商部门执意认为是一个残废人,并指证这个残废人是我所为,这种逻辑极为荒诞可笑。三、工商局副局长董炽胜说“听说你们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有录音资料为证)。案件在查处过程中,董副局长对我说,有人举报说你赚了上千万元,规模好大,我们才予以立案查处。并说:“起初我们只考虑给你10-15万元罚款,听说你要跟我们打官司,索性给你30万罚款,就打算与你们官司”。这些话充分暴露了其为达到处罚之目的而不择手段。我是一个体工商户,3、4个工人用7、8天时方能完成一台车厢制作,利润不足千元,何来千万元财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今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辨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偏偏弄得是非界限不清楚。董炽胜身为工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又是本案的分管领导。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恃其身份特殊,闻讯我要起诉维权,竟然在原本不该处罚的数额上作出加罚一倍数额的处罚决定,让人不可思议。

        在这里请求有相关政府以及懂法律的援助,以及大家的关注希望武穴市政府引起重视谢谢大家!!!
  

点评

看看新闻吧.http://tv.cntv.cn/video/C10616/be70d4d607f14e9794803080b1593472  发表于 2014-10-30 20:19
营业执照,只是可以让你开业做生意,但从事相关产品和行业,需要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比如卖烟,要有烟草的许可证等.车厢制造改装,需要备案和批文,很难搞到手的.如果你只是内饰改装就没事.你这个生意很多部门可以查你的.  发表于 2014-10-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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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6#
发表于 2014-10-30 16:37:00 |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就你所反映的问题武穴市工商局回复如下:
    2014年6月18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在市公安局召开全市非法营运和非法改拼装车辆专项整治会议,组织公安、工商、交通、质监、城管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5天的专项整治行动(武政办发〔2014〕28号文件)。本次专项整治是以整治道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运输、各类改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一批违法车辆,处罚一批违法人员,查处一批违法店家或企业,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道路和客运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整治的重点是:各类车辆非法载客营运;出租车无计程器、不开发票;各类改拼装车辆、黑车上路行驶;非法赛车、飙车;货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非法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恶意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
    2014年7月上旬,公安、工商、交通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部分改装车营运车主向检查组反映石佛寺镇个体工商户胡德六非法从事车辆改装。7月11日,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部着装规范并向胡德六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位于石佛寺的改装车间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胡德六及其儿子和雇请的工人正在对三台车辆进行改装,联合执法组以我局名义对现场的2台车依法采取了查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对胡德六生产加工场所的相关书式证据进行了证据提取。随后,蕲春车主高某某和武穴车主杨某某向我局提供购车发票,证明我局查扣的车辆是他们分别购买,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高某某和杨某某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胡德六儿子及其弟弟胡某某多次口头和电话威胁两车主,要求其不得向我局反映真实情况,给我局依法调查人为设置障碍。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胡德六进行调查询问,胡德六带领其儿子、弟弟等8人在我局调查询问室,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德六及其儿子留下接受调查,其余人员离开调查询问室以便我局开展案件调查,其他人员不肯离去,我局执法人员没有办法开展调查的情况下用手机对其他人员干扰我局调查进行现场录像。在这样情况下,胡某某等人离开调查室,其中部分人员在我局三楼楼梯口长时间站立。当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胡德六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结束,将调查询问笔录交胡德六阅读后确定与其所陈述的无误,当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德六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时,胡德六电话告知其弟弟胡某某,问胡某某能否在笔录上签字,胡某某叫其哥哥胡德六不要签字,并自己到我局调查询问室查看笔录,并在笔录上修改,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按其改动的内容重新制作笔录,因胡某某不是当事人,其修改的内容不是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被我局执法人员拒绝,胡某某告诉胡德六,执法人员不按照他改正的内容重新制作笔录就拒绝签字,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胡某某不得干扰我局调查,并叫他离开调查室,遭拒绝,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干扰执法的人员进行手机录像,胡德六按照胡某某的意见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我局执法人员排除多重阻力,对高某某完成相关情况调查后对高某某购买的车辆(普通货车的车箱已被胡德六切割正在改装),于2014年7月24日下午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另外一车辆进行延期查扣。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向杨某某进行调查,杨某某迫于胡德六等人的压力,不敢接受我局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反复向其讲明国家政策及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后,在车辆临时牌照上的车型与实际查扣的车型,车辆车身上标注的轮廓尺寸与实际查扣的不一致等事实证据面前,杨某某才配合我局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在调取证据后对车辆所有权属确属杨某某购买的情况下对该车辆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为调查胡德六违法行为的延续时间,我局一方面向胡德六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胡德六向我局提交其从2009年底以来的全部车辆改装的证据,胡德六一直未向我局提供,另一方面,我局执法人员从已取得证据的线索中进行甄别,从外围调查证据。经调查,2009年9月23日,胡德六经我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21182600098095),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未取得的不得经营)。对胡德六已改装车辆的三位从事载货汽车业主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是:
    2010年5月份,武穴市下官村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朱某某从黄石购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为EQ1042GZ20D3、LGDGG81G5AH100490、1056992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后驾驶购买的车辆至原告经营场所,提供原车合格证要求原告对车辆进行改装。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此车原车外廓尺寸(mm)为5970、1980、2200;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400),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厢式载货汽车,改变了出厂车辆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原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车厢内廓尺寸等配置参数不一致,主要是增加高度。朱某某将改装后的车辆驾驶至黄石经销商处将车架号改为LGDXH81G9AH100490,以车辆型号为EQ5041XXYL29DCAC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4A2××(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995、1980、2955;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70、1880、1900);2012年5月份蕲春县车辆运输经营业主龚某在蕲春县漕河镇购买车辆型号为HFC1020KRT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驾驶至胡德六经营场所,提供原车合格证要求胡德六对车辆进行改装,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此车原车外廓尺寸(mm)为5260、1630、2005;车厢内部尺寸(mm)为2500、1560、320),通过重新制作车厢和改变车厢内部高度,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仓栅式货车,改变了原车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原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外廓尺寸与车厢内廓尺寸等配置参数不一致,主要是增加高度。龚某将改装后的车辆驾驶至蕲春经销商处,以车辆型号为HFC5020CCYKRT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3H2××(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120、1630、2460;车厢内部尺寸(mm)为2500、1560、1650);2014年6月武穴市大金镇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杨某某从武穴市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型号为HFC1043P91K5C2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载货汽车一辆后驾驶至胡德六经营场所,胡德六按约定将此车原车车厢切割下卸并收购,通过重新制作车厢和改变车厢高度,将原普通载货汽车改装成仓栅式货车,改变了原车的结构特征,车辆改装后与出厂原车的配置参数不一致。杨某某将改装后的车辆以车辆型号为HFC5043CCYP91K5C2作为上户车型向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牌照号为鄂J4K1××(改装后外廓尺寸(mm)为5995、2196、3100;车厢内部尺寸(mm)为3850、2060、400)。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对改装车主龚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三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改装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临时牌照、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及车辆实物照片为证,充分证实胡德六不是制作加工普通产品,而是对整车出厂的合格车辆进行差异化改装,实属非法从事车辆改装行为。(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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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09:58: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细细思量,有诸多问题值得商榷。第一,大家都在纠结当事人非法改装,可案情透露的信息是,工商局所指证的三台车其现状与合格证、行驶证是一致的,到底改动了什么呢。第二、车主委托当事人为其制作车厢,他们的车辆依然在道路上合法的营运,没有那个部门(包括工商局)说他们的车是非法改装车,他们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用刀的人不应当受到处罚,而做刀的人却要受到重处。第三、车厢制作、加工是工商部门核准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当事人也仅仅只是制作、加工车厢。2009年许可他这么经营,事隔5年却要向其开具天价罚单。第四、工商局说是依法办事,而该局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却说“听说你们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该局就此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不是儿戏,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维权,就必须要缴纳30万元罚款。
   法律是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为所欲为。一个官员手握公权却心无法度,其行为必然导致社会乱象,让民众仇视政府。长此下去,人们就会信奉“捕杀就是为了生存”的“丛林法则”,那样下去,你若敢随意向别人索要30万元,别人就可以拿30万元收买你的人头。
   这个世界上,一个普通百姓活个命真的很难!倒霉的陷阱却无处不在,一场大病,遇上骗子,一个横祸等等,足足可以一个幸福的家庭瞬间崩溃。天灾难免,人祸可避。当前举国上下倡导依法治国,让我们本着正义和良知的心态持续关注事态发展,为我们的生活打造一个风清气正、安宁祥和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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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8:05:3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理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公正、社会成员的安全、以及社会发展的活力。如果一种行为即使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但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社会成员的安全、社会的活力,那么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出发该行为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当年安徽凤阳的农民私下承包土地的事件。

论坛这则帖子的具体情况如何,究竟该如何处理,最终须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改装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是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在过去的5年里,如果那些经过改装的车辆在应运过程中给社会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这些危害后果与改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处罚改装人,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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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09:01:59 | 只看该作者
“汽车在交管部门登记前改造是合格不合格问题,登记后就是合不合法问题”,寒欣的一句话可谓是一语道破天机。这起案件,看似复杂,实际就是那么的简单。
    由此我想到,今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辨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偏偏弄得是非界限不清楚。董炽胜身为工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又是本案的分管领导。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恃其身份特殊,随性执法,大肆敛财,还对当事人说,听说你要打官司,索性给予30万元罚款,把武穴工商局这个行政执法机关当成自已开办的公司,什么时候没有钱用了,就向平民百姓开具一张罚单。还拿什么“当事人向其行贿,被他拒绝”之词表明其清白,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洁身自好、两袖清风,算不上是从政的至高境界,而是为官的底线要求。将特权享受当作丈量成功的标尺,以金钱财物作为权衡得失的准绳,只会背离从政为官的正道。借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良机,想清楚从政的目的和价值,将自己的需求层次从物质向精神层面拓展提升,少一点蝇营狗苟,多一分堂堂正正,廉洁就不再只是一道思想防线,而是一个党员干部不可或缺的阳光和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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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20:27:41 | 只看该作者
    此案有得一辩,但是普通的律师不行,如果是高明律师,甚至可以推翻法律!
    通常来看,本案的主体一个是执法部门,一个是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因不满行政执法,下一步有两个选择,一是行政仲裁,二是行政诉论。这是通常的途径。
    但是,此案有一个非常规情况,即:在本案中,工商局和个体工商户全是违法的主体。个体工商户违犯国家规定的对车辆改装的有关规定。工商局违犯在于:
    1:没有做到依据法律的审批。
    2:没有依法监督交易行为。
    3:没有监督质量与安全,以及生产许可的基本事项。

    从控辩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个休户是2009年领的营业执照,由此推算,个体户某,生产改装车厢最少达五年之久。在这五年之内,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工商局,并无行使依法引导、管理、监督的本职。以此给个体户造成错觉,认为生产合法(因为工商局就是执法部门)。

    此案从法理上讲,可以推出:双方都已违法。做为管理方,工商局的建法甚至还要严重。就本案罚款而言,违法的一方主罚另一违法方的行为,应当无效。自然,30万元的罚款,在此案中不能由工商局说了算。最综要经过法院判决。其案有一点将会引起法律争议:个体工商户对违犯车辆改装、违规生产(其它规实)是负有责任的。但在此案中,如果请个高明的律师,个休户的违法责任,其中有一大部份还要工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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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法盲,工商监管不到位,就违法了?这个案需要联合执法,真走正规程序走,这老板罚得惨得很,工商,税务,质监,交警,交通等部门都可以罚,特别是税务的.他的营业额早就超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了  发表于 2014-10-3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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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22:58:12 | 只看该作者
汽车在交管部门登记前改造是合格不合格问题,登记后就是合不合法问题,其实汽车在没登记前是在可以改造阶段,前提是可以拿到合格证,但是申请登记后就不能乱搞的。在美国汽车改造是个大市场,产值甚至超过汽车生产,国内在这方面抓得紧,但是慢慢也会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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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1:57:5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很简单。工商局指证所谓“两个合格证”、什么“更改了车架号、车辆型号”等等,故意混淆视听。其一、任何车辆只有一个合格证,不会两个合格证;第二、这些行为也不是当事人胡德六所为,超出了本案诉讼的范围。胡德六只为客户制作、加工了车厢,没有从事其他行为。他只对自已的经营行为负责。
  本案讨论的焦点,胡德六到底是“车厢制作、加工”还是“非法改装车辆”。
  1.何谓非法改装车辆,《道交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交通部依据《道交法》规定出台了交公路发[2006]158号)中明确定义非法改装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2.又依《道交法》第8条规定"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解释为,车辆在登记前,不存在非法改装,因为改装了就不能通过公安机关查验、登记、上牌。车辆一旦登记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就不能随意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故车辆登记后,未经许可,擅自改装,就属非法改装。
  4.再依规定,车辆合格证,经发改委核准、工信部公告后,是公安机关为车辆登记时,查验、比对的依据。即合格证里载明的车辆结构、构造和特征与车辆登记后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一致。
  5.由此推定,胡德六受车主委托,按合格证载明的规格制作、加工车厢,且经公安机关比对、查验,与合格证上一致就不是改装车辆,更谈不上非法改装车辆。
  6.现实生活中,有的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对车辆进行恢复,或是因破旧,需要对车辆进行翻新,只要不改变车辆合格证载明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就不能说是改装,更不能定性为非法改装。
  综上所述,胡德六的经营行为是车厢制作、加工,而不是非法改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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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验车的时候,你有对警察说你改了车吗?这是混过关的,警察失职,并不代表你没有违法.  发表于 2014-11-3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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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09:40:01 | 只看该作者
都说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我永远还是相信现在是法制社会不可能有人能只手遮天。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公道自在人心,我们一介普通老百姓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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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10-30 09:48: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水灵有事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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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4-10-30 10:09:2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等工商部门的回复才能明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兼听则明。不是说楼主讲的没有道理,终究双方对些事的看法肯定不一样,两边都做了陈述,事情更有利于网民的分析,大家才好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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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0-30 10:48:06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对“非法改装车辆”的认识问题,如果是违法改装了,楼主自作自受。支持楼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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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0:52:01 |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违法。2009年9月,本人经武穴市工商局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车厢制作、加工经营。此后在经营过程中,我受车主委托,严格按照车主提供的厂方《车辆合格证》原件载明的规格、颜色为其加工、制作车厢,车厢制作完成后,与《车辆合格证》载明的规格、颜色一致,经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均被检验合格。多年来,凡经我加工、制作车厢之车辆,没有被车辆主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事实如此(工商部门的法律文书上也有相关表述),我在车厢制作、加工过程中,事前经过了工商部门许可,事后其制作的车辆被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并没有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仅仅只按照我的经营许可范围,为车主制作、加工车厢,且车厢属一般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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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0:53:06 | 只看该作者
营业执照合理范围内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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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0-30 11:26:43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是有许可证管理制度,肯定有管制条件和复查、复审程序,不知楼主有没有经常参加复查复审工作。国家政策会经常变,一有疏忽就变被抓住把柄。如果楼主打官司,估计这一行,你就难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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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0-30 11:28:23 | 只看该作者
跟政府部门打官司不是一个好选择,除非你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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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0-30 11:4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很有幸听朋友讨论过这个案子!好像是车主把小厢式货车买回来,然后按车主的要求在你那里把原货厢卖给你们重新做货厢,再回卖车的地方重新出一个改装后的尺寸合格证,再去上牌登记!事情就这么简单,你们有加工货厢的营业执照!我现在有几个疑问,第一,车辆出厂有只有一个合格证,怎么换了车厢可以再出合格证,这个你们肯定没有这么大能耐,应该追查!第二,你们做货厢到底是加工还是改装,毕竟你们是先做然后厂家再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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