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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衣袂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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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已回复]大金水库水会吃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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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10-22 21:29:59 | 只看该作者
COD是化学需氧量的代号,表示在强酸性条件下重铬酸钾氧化一升污水中有机物所需的氧量,可大致表示污水中的有机物量。
它是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为主)、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因此,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COD越高,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
有毒的有机物进入水体),不仅危害水体的生物如鱼类,而且还可经过食物链的富集,最后进入人体,引起慢性中毒。如滴滴涕的慢性中毒能影响神经系统,破坏肝功能,造成生理障碍,甚至可能影响生殖和遗传,产生怪胎和引起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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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10-23 09:54: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张胜林 发表于 2013-9-12 09:43
有没有网友最近去过杨林汊(张天二和胡大村旁)。去年国庆期间,我有一远房侄儿在该湖钓起一条四五斤重的 ...

胡大村杨林汊原来可以游泳,住在湖边的人还在湖里挑水吃。自从杨林汊被浙江人承包养珍珠后水质就慢慢变了,现在经常有装粪车去胡大垸,导致湖里的水变绿了,特别是大热天气味刺鼻,女人洗衣服都没办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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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10-24 10:45:39 | 只看该作者
七匹狼 发表于 2013-10-23 09:54
胡大村杨林汊原来可以游泳,住在湖边的人还在湖里挑水吃。自从杨林汊被浙江人承包养珍珠后水质就慢慢变了 ...

又一个悲剧了。环保局水利局怎么看?是马上调查制止,还是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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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10-24 16:13:55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爆料出来。龙坪也有很多工厂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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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4-1-26 21:50:33 | 只看该作者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监督与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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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4-1-26 21:51:07 | 只看该作者
湖北对饮用水源地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2012年02月03日17:53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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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2月3日电  为了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一步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以及供水单位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在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上,《方案》分别界定了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方面,《方案》作了以下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方案》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督与管理,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对水质不达标或存在恶化趋势的水源地,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更严格的管理。新建或改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划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报批,确保饮用水安全。

《方案》明确了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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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4-1-27 00:39: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水乃生命之源,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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