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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水落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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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关于大桥,我们回答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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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表于 2012-1-18 09:47: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水落石在变成了水落石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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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发表于 2012-1-20 17:32:3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大桥实业总公司,就是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是村集体(原大桥村的全体村民),不是村干部个人,更不是武穴办事处!你武穴办事处哪来的权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进行任命?!
可见,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在武穴,尤其是大桥村,全成了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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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发表于 2012-1-24 16:55:13 | 只看该作者
大桥村的村民,新年还过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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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发表于 2012-1-26 17:09:20 | 只看该作者
土地财政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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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发表于 2012-1-28 09:42:03 | 只看该作者
大桥村人,在这里向大家致以龙年最深的祝福和感谢!
大桥村人,希望在龙年,大桥实业总公司能结束十多年的不选举状况,还集体资产所有人管理自己资产的权力!希望大桥集体资产情况向所有村民公开,涉腐的村干部,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树立武穴市村级反腐典型。
再次向大家表示祝福和感谢!
祝大家龙年吉祥!阖家幸福!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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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发表于 2012-1-28 10:19:51 | 只看该作者
大桥村人的执著反腐感动了武穴的父老乡亲,假如每一个武穴人能像大桥村人那样,勇敢与腐败作斗争,追求公平正义,武穴的天空不再是乌云密布而是艳阳高照。期待新年市纪委等有关部门能有新的动作和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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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发表于 2012-1-29 10:44:49 | 只看该作者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群众的觉醒和支持,武穴论坛的网友们发帖围观同样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尽管目前还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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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发表于 2012-2-1 10:50:0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此事可能无人能回答了?吴书记又能怎样?没有大刀阔斧的勇气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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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发表于 2012-2-1 12:28:35 | 只看该作者
大桥村的土地腐败,已经被武穴各乡镇广而知之,如果武穴市的主要领导不拿出魄力和勇气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恐怕将会是一个十分坏的榜样!后起之秀,只会超之!
此时,应该做的是杀一警百!
不可让如此一个坏的榜样仍在继续逍遥!成为武穴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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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发表于 2012-2-1 16:07:56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村不得平调和侵占村民小组的资金资产资源。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所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评估、审计及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民政、国土、水利、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属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落实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评估由乡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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