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一文,归纳起来说了三件事:
1、标价2.8元,收了3.0元; 2、购买的商品退货与换货的问题; 3、关于退款手续的问题; 问:这个店违反了你们职责范围的哪几条?
一、关于标二元八,收三块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超市在货架标签上标注2.8元,而收银台电脑上反映的是3.0元,应按2.8元计价收取,可依超市小票和标签为证向商家索回多收的部分,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商家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消法》第十条第二款计价不正确的情节,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是收银与找零环节的错误,或是找了零钱楼主没发现。。。我只是不明白楼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当时神智清醒的状态下何不当场清点钱币?如果当场就发现了,为何自己要放弃权利不索回0.2元,而又在事后来声讨那一笔财产权?!难道楼主不知道“钱币当场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商业惯例吗。 当然,如果超市象这种情况不是偶然,而是惯性存在,消费者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同样构成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二、关于退换货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保护,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除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或欺诈行为外,并没有“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形,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消费者在不能完全获悉商品真实信息,这种不对等的条件下产生的交易,才有无条件退货制度。否则,正如网友所说任何交易都没有保障,所有的合同都无法实现,这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 根据楼主的描述,我仍有不惑,鞋油包装上没有标明颜色种类吗?如果未标明,属于商品的瑕疵,楼主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商家拒不退货或故意拖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鞋油上已经标明了颜色种类,而是楼主疏忽大意没看清楚,那楼主应承担自身过错的责任。当然,商家同意退换货,那就按商家的承诺办理,对这样的商家我们应予以褒奖和得到社会的赞予。 三、关于退款手续的问题 想必这属于一个企业管理制度的问题,往往在现实中,前台负责销售,售后属于后台的事情,售货员要等店长来,这个说法也不是不合乎常理,就拿武穴车站退票也需要站长签字,学生退学也需要校长签字一样。。。只要这种内部制度不难以实现,都不属于拒绝退货和故意拖延情形。根据我的目测,一个店长也不是难等更不是难找,因为店长的职责,不仅只负责退换货的事情,更重要的事要负责经营场所的一切安全及突发事件,而楼主恰巧遇店长不在,实属不幸啊~ 这个商家有待提高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