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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北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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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土人情] 关于火车站工业园征地补偿——给市政府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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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9 21:30:45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处理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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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2-10 08:57:30 | 只看该作者
土豆爱地瓜 发表于 2012-12-9 21:30
这样处理比较合理。

处理意见上并没有明确在其他地方安排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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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10 09:34:34 | 只看该作者
极度郁闷 发表于 2012-12-9 19:57
今天看到差不多填好了

你是胡龙村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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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2-10 09:42:39 | 只看该作者
家乡人应支持家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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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要支持的,但是也要保障好失地村民的权益,社会要前进肯定会有矛盾产生,但是只要政府和公民互相体谅,矛盾肯定是可以合理合法解决的。  发表于 2012-12-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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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2-10 09:43:46 | 只看该作者
家乡人应支持家乡的建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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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警告 16#
发表于 2012-12-10 09:45:35 | 只看该作者
承包期限为25年,合同约定刘堂云每年向村里交纳土地补偿350元。合同期间刘堂云一直未向村集体交纳承包款...石松线是武穴市规划控制区域,胡垅村无权在石松线批屋基,刘堂云没有取得规划和土地等相关手续。刘堂云与胡垅村签订在石松线批四间屋基属违规违法行为。   
楼主叫你妹啊 这是么年代啊 承包费才350 ,老弟我去武穴一趟就得五六百 还一直未交承包款  不搞清楚土地是归谁 就与村签协议还未取得相关手续 那是违法的  
总之楼主作为一违法村民 别在这里玷污村集体及武穴政府的声誉哈  这样做简直就是一条公狗在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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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承包款,当事人在村里曾经任职干部,村里欠当事人旧账万余元,因此村里才将鱼池承包给当事人,用承包款来抵偿债务。  发表于 2012-12-10 14:42
承认协议二是违法的,但是协议由村集体拟定,村集体作为政府部门都不懂法,你要我们自己去懂法吗? 即使收回协议不合法,那代表着收回协议无效,承包合同应该还有效。  发表于 2012-12-1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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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2-10 10:59:3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合同法,楼主没有交纳承包费,也就是没有履行合同条款,是一份无效承包合同,既然第一份是无效承包合同,而楼主依然在养鱼,这里面有一种霸占集体财产嫌疑,所以第二份解除承包协议也是无效的!楼主,你理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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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用是在欠款里扣除的,当事人任村干部时,村集体欠当事人旧账,因此村里才将鱼池承租给当事人抵债。第一份合同仍有效。  发表于 2012-12-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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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2-10 11:10:05 | 只看该作者
两份协议的签名不是一个人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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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村干部换届了,他们是当时的村干部,代表村里  发表于 2012-12-1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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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2-10 12:53:4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村委很大问题{: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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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过这是大时代背景下的,村委其实拿历史欠账也没办法,村里欠村民的钱,既要负责又不能自己掏腰包,只好拿承包合同抵债,这个相信是很多基层单位的做法。  发表于 2012-12-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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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2-11 09:50:31 | 只看该作者
石佛寺政府征地一直以来弄得民怨沸腾,让我们再次看下此案例的纠结所在,据我所知,刘姓农民承包干湖鱼池已十多年,十多年来辛苦劳作,靠鱼池微薄收入养活一家六口人,当年村委看到开发利益所在,想以补偿四间屋基的补偿来收回鱼池等待鸡公岭沿线发展或者开发牟利。刘姓农民承包十多年的鱼池一无所获的症结点在于,村委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农民可能不知法,但村委再不知法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村委明知屋基补偿不合法仍然敢堂而皇之的盖上公章收割家民的血汗钱。那么整个事件的最终责任人是谁就不用我明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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