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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军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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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军转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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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3:59 | 只看该作者
<strong><font color="#1a1ae6">问: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应着重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font></strong><p></p><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font color="#1a1ae6" size="3"><strong>&nbsp;&nbsp;&nbsp; 答: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是军转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贯彻《暂行办法》与深入学习***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同时,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千方百计完成计划安置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努力开创军转安置工作新局面。&nbsp;<br/></strong></fon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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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4:22 | 只看该作者
<strong>广州出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strong><div style="ADDING-RIGHT: 0px; MARGIN-TOP: 10px; FONT-SIZE: 9pt; OVERFLOW-X: hidden; WIDTH: 97%;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LINE-HEIGHT: normal; HEIGHT: 200px; WORD-WRAP: break-word;"><font color="#3c3cc4" size="4">近日,广州市出台了《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意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十分关注的管理模式、退役金补贴、生活补贴、医疗及住房补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br/>  <br/>&nbsp;&nbsp;&nbsp; 该《意见》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级市)两级管理。自主退役金的发放,分别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开设的退役金个人账户,逐月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支付。与此同时,该市统一规定了生活补贴标准,按此规定,以正团职为例,每个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每月可亨受广州市财政补贴1080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其住房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市政府机关与其在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逐月随退役金发放。</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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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5:07 | 只看该作者
<strong>转业干部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有何规定?</strong><div style="ADDING-RIGHT: 0px; MARGIN-TOP: 10px; FONT-SIZE: 9pt; OVERFLOW-X: hidden; WIDTH: 97%;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LINE-HEIGHT: normal; HEIGHT: 200px; WORD-WRAP: break-word;">&nbsp;<font color="#1a1ae6" size="4">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r/><br/>&nbsp;&nbsp;&nbsp; 计划分配到常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享受接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br/><br/>&nbsp;&nbsp;&nbsp;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br/><br/>&nbsp;&nbsp;&nbsp;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闻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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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5:25 | 只看该作者
<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color="#3c3cc4" size="4">复员转业士官安置政策 <br/><br/><br/>&nbsp;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7]27号)规定:<br/><br/>&nbsp;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复员安置:<br/><br/>&nbsp;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br/><br/>&nbsp;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br/><br/>&nbsp; (二)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转业安置:<br/><br/>&nbsp; 1.服现役满十年的;<br/><br/>&nbsp;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br/><br/>&nbsp;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三等伤残等级的。<br/></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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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5:51 | 只看该作者
<span class="tpc_content"><font color="#3c3cc4" size="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br/><br/><br/><br/>财税[2003]26号<br/><br/><b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br/><br/>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br/><br/>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br/><br/>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br/><br/>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br/><br/>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br/><br/>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br/><br/>请遵照执行。<br/></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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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8-1-5 01:46:17 | 只看该作者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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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1-3 09:58:37 | 只看该作者
<p>&nbsp;&nbsp;&nbsp; 我没有转士官,呵呵!</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现在士官待遇不错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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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23:11:25 | 只看该作者
<strong>现役军人如何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strong><div style="ADDING-RIGHT: 0px; MARGIN-TOP: 10px; FONT-SIZE: 9pt; OVERFLOW-X: hidden; WIDTH: 97%;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LINE-HEIGHT: normal; HEIGHT: 200px; WORD-WRAP: break-word;"><font color="#4d4db3" size="3"><strong>&nbsp;关于报名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和《关于做好20 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职员干部、士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strong></font><p><font color="#4d4db3" size="3"><stro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strong></font></p><p><font color="#4d4db3" size="3"><strong>  关于考区设置和报名方法。国家司法考试军队考区按大军区分片设置,考场设在各大军区机关所在城市,其中兰州军区在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分设考区。考区内各总部直属单位、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报考人员,均在驻地所在的大军区机关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工作定于7月1日至30日在全军统一进行。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到所在军级单位司法办公室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填写《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可在司法部指定的网站上下载),交纳报名费。考生的报名材料经军级单位司法办公室、大单位司法办公室和总政办公厅司法局逐级审核合格后,由总政办公厅司法局统一核发准考证。在审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证书、专业证书或经历证明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司法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strong></font></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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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23:11:58 | 只看该作者
<strong><font color="#4444bb">关于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进行,分为4张试卷。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font></strong><p><font color="#4444bb" size="3"><strong>  试卷的具体科目: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strong></font></p><p><font color="#4444bb" size="3"><strong>  前述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 (含法律文书写作)。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strong></font></p><p><font color="#4444bb" size="3"><strong>  由于机读选择题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实例分析题试卷要求考生直接书写答题 ,由评判人员手工判卷,因而每个考生在参加试卷一、二、三考试时,必须带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试卷四考试时带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 </strong></font></p><p><font color="#4444bb" size="3"><strong>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自行购买考试大纲。 </strong></font></p><p><font color="#4444bb" size="3"><strong>  关于考试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10月11日至12日在全国统一进行。每张试卷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具体安排是: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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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23:12:19 |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2">&nbsp; 问:为什么要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进行改革?    </font><p></p><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nbsp;&nbsp;&nbsp; <font size="3"><font color="#3333cc"><strong>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方针政策,为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与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转安置办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指令性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减人员与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现行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社会保险的办法等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尽管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尽了很大努力,想了许多办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原有办法的安置难度日趋增大,影响着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使现役干部存在后顾之忧,不利于部队的稳定和建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p></p></strong></font></font></span></p><p></p><p></p><p style="LINE-HEIGHT: 150%;"><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font size="3"><font color="#3333cc"><strong>&nbsp;&nbsp;&nbsp; ***同志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目前,实施这一改革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中央确定的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指明了方向;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创造了条件;军转安置工作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借鉴。同时,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军队干部素质结构的改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的提高,对改革的承受能力逐渐增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强,择业观念发生变化,为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奠定了物质和思想基础。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形势和时代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军转安置办法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p></p></strong></font></font></span></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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