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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人寿2010年最新养老型保险-----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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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3-31 22:3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老年金,精彩依旧 按合同约定领取年金,让退休后的生活精彩依旧。

身故保险,后顾无忧 若遭遇不幸,将获得高额资金,以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水平。

满期祝寿,贴心呵护 合同期满仍健在,可一次性获得可观的祝寿金,安享退休生活。

理性投资,轻松理财 分享专家投资成果,实现个人资产的更多保障。

保单借款,方便灵活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合同规定获得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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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3-31 22:33:24 | 只看该作者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张先生,30岁时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100元,保额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其保险利益如下:养老年金
自六十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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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0-3-31 22:33:42 | 只看该作者
养老储备
及早进行养老规划,用现在的投入赢得未来的幸福。

身故保障
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满期祝寿
若合同满期依然生存,则可一次性获得一笔可观的祝寿金。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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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1 22:34:05 | 只看该作者
有理财保险需求的朋友请联系电话:

13707253896 杨先生  

15071666669 吴小姐

QQ:5008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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