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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好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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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建议] 【已回复】交警,执法人性点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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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9-14 22:30:4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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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8 21:09:1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三种情形(1)违反停车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未离开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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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3-8 21:12:04 | 只看该作者
用这条类去告他狗儿的,武穴交警不是管理为主,而是搞钱为目的。希望武穴领导重视一下。

最近不是搞了一个市长信箱吗。我们可以把这些不按规定的做法发到市长信箱中,看市长如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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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3-9 11:36:24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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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6-12 17:27:5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只怪你运气不好了,以后记住就好了,少抽几包烟买个教训也划得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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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6-12 17:36:30 | 只看该作者
武穴就那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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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6-12 19:48:4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在车里,罚你的款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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