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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资讯] 花桥镇农民养老金是怎么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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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3: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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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外打工的,听家里在交养老保险金,不知道是怎么交的?交多少老来能领多少?有谁知道,分享一下。听说家里有60岁的老人以前有领55元一月的,现在家里其他的人不交养老保险金,就停发以前的那个60岁老年人养老保险金55元了,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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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要想下每月55元有何用处就可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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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现状,捆绑式社保。美名其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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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实的,其它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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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用交一分钱直接领每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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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2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包把烟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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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1: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有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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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0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3日 点击数: 357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接收回传

 






武政办发〔2012〕5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武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级财政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最低标准(现行100/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担。年满60周岁的村主职干部,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按照每满一年加发10元的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村主职干部含省财政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给予的补助部分及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规定给予的任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各镇、各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0〕3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镇、各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镇处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镇处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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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02: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月55元养老,真能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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