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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政协也需要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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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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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对履职不合格的政协委员做出罚则规定。据此管理办法,委员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全体会议,届内累计三次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两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副主席对其进行约谈,并收到书面告诫,如不改正将被劝退。
  对履职不积极、不合格的政协委员予以告诫、约束,直至正式劝退,这在全国尚不多见。去年12月,广州市政协根据平时考核,对100多名经常缺席政协会议、调研活动的政协委员提出“不留任”建议。相较之下,乌鲁木齐市政协通过《办法》,明确了劝退履职不合格政协委员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比广州市政协提出“不留任”建议更规范,更具约束力和可预期性。
  政协委员是否按规定参加政协会议、调研活动,是否反映社情民意、提交提案,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具有直接影响。以此,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等履职行为制定基本标准,并明确相应罚则,相当于通过约束手段,推动政协委员就履职行为展开竞争,令履职不积极、不合格的委员面临被劝退的压力,形成某种优胜劣汰的机制。这将有利于激发委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政协组织履职的实效。
  两年前,深圳市在全国率先试行通过选举产生政协委员,首批选举产生了10名市政协委员,包括深圳市律师协会选出的6名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选出的4名会计师。按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的产生,传统上是一个协商的过程,深圳的实践表明,在协商过程中加入选举的成分,可强化政协委员产生程序的竞争性,使政协委员在“入口”就面临一定“竞选”压力。进而言之,这种压力还可以传递到委员履职过程中,转化成为委员履职行为的竞争;如果再像乌鲁木齐和广州那样,通过约束手段推动委员就履职行为展开竞争,两种压力相叠加,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战”后,世界上主流的民主理论把民主主要理解为投票、选举、立法的程序和过程,忽略了民主决策过程中个人的价值观和意见的独特性。另有一些学者提出,发展“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来弥补“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的内在缺陷,使包括普通民众和各界精英在内的社会成员能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一般说来,选举民主重在投票、选举、竞争的程序和结果,协商民主重在投票、选举、竞争之前的协商、博弈,通过充分协商来加强交流、修正偏好、达成妥协;选举民主重在动员和吸收公众的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则重在充分发挥各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特别是各界精英的作用。
  借用这种分析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实行选举民主的主要载体,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人大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主要是通过投票、选举的手段来完成;政治协商制度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政协委员主要通过协商产生,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主要通过调研、沟通、对话、协商等手段来完成。从中国实际情况看,如果说人大制度中的选举民主可能存在协商不足,那么,政协制度中协商民主存在的选举不足、竞争不足的问题更大——常见的情形是,有人参政议政能力很强,却无缘进入政协,有人仅因身份显赫就被拉入政协委员行列,在参政议政方面难有像样表现。
  所以,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也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在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发展选举民主、在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丰富、完善中国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推动民主政治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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