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您对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并为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深表谢意!看了您写的《关于武穴交警对于车辆违章处罚的几点建议》之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您答复: 1、您所提到的违法停车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三种情形(1)违反停车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未离开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3)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根据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情况属于(2)种情况,但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不足,按规定机动车违停我们应当当场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粘贴在车的侧门玻璃上,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不知道您反映的车违停我们交警是不是出具了违法停车告知书或者是已给了但未粘贴好,总之,这都是我们的失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加以改正,敬请原谅。 2、关于当场开具罚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您的违法停车属于非现场执法,对于非现场执法,我们采取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录入微机,不能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而是通过网上处罚后,在网上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不知道我们的答复您是否满意,望今后多关心和支持我们交警工作。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