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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广济天下”品牌内涵 “广济天下”的路只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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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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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武穴网记者 郭金国报道: 近日,记者在武穴某网站论坛上看到一篇转载来自健康时报题为《广告特别火,原是贴牌货》的抨击烂贴, 贴中写道,“湖北广济天下酒广告做得响,实际上是通过四川酒厂贴牌生产,这样的企业竟是黄冈重点扶持企业”。“明明是四川的酒,却当本地酒销售,有欺骗消费者嫌疑,另外,一瓶酒动不动就是近百,上千,一瓶才提一元钱,让人觉得是在假借慈善卖酒敛财。”......等类的烂言烂语,作为任何一个有着广济情怀的的武穴人看到这样的贴子,无不感到气愤,但为了留住“广济天下”的正义公平,记者怀着一个广济人应该有的“广济天下”责任走访了广济天下酒业公司武穴办公地。

   记者从公司销售经理了解到,广济天下酒是委托四川泸州唐朝酒厂加工,这一点在酒盒包装上也进行了注明,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对于《健康时报》记者把凭空臆测的诸如“从广告牌上不仅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公司生产的不同包装的酒,而让人充分相信广济酒产自湖北”的不实言语,以及“让人觉得只要你有牌子,四川唐朝老窖有限公司可以随你的要求大行方便”的凭空断言,对“广济酒业”造成的伤害以及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客观的作法,湖北广济酒业公司将通过有关法律手段进行回应。

  据了解,湖北广济酒业公司于2011年成立,注册地为武穴市。正因为方正是广济人,创办这样的一个“广济天下”酒品牌,目的也是他身在异乡对家乡广济的一种眷恋,同时也是宣传广济文化、扩大广济知名度,践行“广济天下”内涵的一种历史意义,“广济天下酒”在8月份上市前后,在很多地方投入了大量广告。对贴中写道“公司网站上显示公司酿酒基地400余亩,拥有原酒生产窑池1000余口,年成品酒生产2万余吨。这给人感觉公司应该在武穴有生产基地,但实际调查却没有,而是通过泸州一家不知名的酒厂贴牌生产,有欺骗消费者嫌疑。”,该公司董事长方正解释,“广济天下酒”这个品牌公司已经注册,公司考核团队经过半年多的尝试,在达到了符合湖北人口感标准后,才委托四川泸州唐朝老窖有限公司生产,双方签订了合同。“公司在包装盒上明确注明了生产地址在泸州,不存在欺骗消费者。”方正说,网站上宣传资料为四川唐朝公司的情况,他们是该公司的独家委托公司,这样宣传没有错。方正称自己是武穴人,多年在外地打拼,去年响应黄冈市政府回家乡创业的号召,在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后,广济天下酒正式在武穴当地上市,并被当地政府列为公务招待酒,公司也被列为黄冈市重点扶持企业。

  作为一名慈善企业家、湖北省人大代表、黄冈市政协常委,方正在武穴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方正“一瓶酒捐一元钱”,旨在通过自己的带动,能有更多的企业家加入慈善公益事业的行列。今年上半年,方正就投入了30万元改造了罗田三里畈黄土坳小学,投入20万元改造武穴魏高邑村卫生室,出资10万元资助武穴市贫困大学生,捐款10万元给希望工程,赞助黄冈市三运会70万元,这一串串的数字,都是在广济酒销售才刚刚起步时甚至还没有开始销售时完成的,难道这是一个敛财者所能具备的素质和品德吗?在全国慈善业遍遭打击,国民慈善心屡受伤害的今天,难道我们不该为方正的这一系列壮举拍手吗?

    “广济天下”旨在为更多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谋得更多更实的福利,“发展与慈善同行”,我们相信,只要湖北广济酒业有限公司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广济天下”的路只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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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方正先生的慈善事业能够做到非洲去。希望方正先生能够到法国、德国、美国去灌装广济天下的贴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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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穴本地资源有限,只要脑子想到什么,广济商人都可以生产“广济”的贴牌产品。“广济之子”也可以贴到非洲黑皮肤上去!可以大胆地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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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茅台也有贴牌,花钱就能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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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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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广济天下酒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不要变成广济黑芝麻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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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哥卖的不是酒,是人脉,大家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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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2: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为普通论坛访客,仅针对主题谈普消费者的一孔之见。方正先生的爱乡之心可嘉可表。存在的就有其合理性,冷静分析消费者乃至旁观者的感受只会对企业有好处。品牌的市场认知度需要时间的考验。“广济”二字的文化价值远高于商业价值,它属于当下之“广济”,亦属于未来之“广济”,当为吾乡之人永远珍视之与爱惜之。人心见“疑”者,亦当为“广济”的佛教文化所涵盖、包容也——这是“佛”字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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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2: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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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年3月2日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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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2: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泸州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障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泸州酒是指以泸州本地和川南地区糯红高梁为主要原料,辅以部分大米、玉米等,并在泸州地域范围内利用其自然微生态圈按泸州酒传统工艺生产的酒,其质量特征符合《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并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浓香型酒和酱香型酒。
第三条凡从事泸州酒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泸州酒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禁止伪造、冒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泸州酒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条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省泸州质监局)具体负责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泸州市人民政府,凡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泸州酒的生产、经营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九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
(一)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三)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六)代码证书;
(七)市级以上的计量确认;
(八)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九)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十条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且其生产包装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即可在其获准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一般应粘贴在包装标识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装标识上。粘贴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统一在省内认可其有印钞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实行领用管理制度。
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必须事先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印刷企业报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报一次。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六条四川省泸州质监局对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准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及有关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责令改正,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商贸酒类地理标志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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