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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市纪委 对署实名信访举报件和上级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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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3: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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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xlzw.gov.cn/show.aspx?id=59&cid=54

中共武穴市纪委   武穴市监察局
关于对署实名信访举报件和上级交办信访件办理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署实名信访举报和上级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署实名信访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冒充他人姓名举报的,不属署实名举报之列。

    第三条  上级交办信访件是指黄冈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件。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和上级交办信访件的优先办理制度。对收到的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和上级交办信访件,纪检监察机关要统一归口由信访室优先登记、优先送阅、优先分流。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由市纪委信访室受理登记,按程序送委局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流有关室或函转有关单位承办,后由承办单位按要求回告。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每件署实名举报,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指定专人进行查办;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及时转下级或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办理,并定期督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办结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回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并把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件纳入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范围进行检查和考核,不得压办或拖延。交办机关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主动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并上报进展情况。对超期久拖不结,也不回告办理进度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上报办结报告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严防敷衍应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要审阅上报办理结果报告并署名签批人,未经主要领导签批的,不得上报。

    第七条  凡查结的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应及时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回告,分流或函转时删除署实名举报人姓名、单位、地址的,由原删除署实名举报人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上报办理结果回告,回告可采取当面回告、电话回告、书面回告、网络回告等方式。回告反馈情况应有文字记录可查。

    第八条  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对署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事实有出入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区分诬告与错告的界限。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署实名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等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密。调查人员应在不暴露署实名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任何情况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  要切实维护署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署实名举报人有歧视、刁难、压制等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制止;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督办协调机制,保障署实名举报信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及时按期优质办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要把署实名举报和上级交办信访件直接抓在手上,对重要交办件亲自阅办,落实分管领导和办理机构、办理人员。分管领导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亲自督办。要关心和支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的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下上联系制度,对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反馈,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武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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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9: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曲“狼来了”,假话说多了谁还会相信,你们忽悠老百姓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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