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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银行卡在武汉被盗刷34万元 一审判银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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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2: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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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被克隆而遭人盗取,是自认倒霉,还是应该向发卡银行据理力争?在34万多元的巨额损失面前,李刚不得不选择后者。从今年2月下旬案发,到前不久法院的判决,李刚和亲友们一起,奔走于武汉、武穴、江西省鄱阳县三地,多方收集证据,历尽千辛万苦为自己维权。

      这一路走得太艰难!希望我的案例,能给其他和我类似遭遇的储户维权一些启示”,李刚昨告诉记者。

克隆案涉及两省三地

造成立案难

银行卡在武汉市被克隆,随后被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武穴市建行的两个分理处分别取款和转账,并在江西省鄱阳县的金店消费。这起案件,到底该在哪里立案?

2月24日,李刚发现银行卡被克隆后,立即向银行反映情况,也向汉西支行所在辖区的宗关派出所报警,但接警人员表示李刚的卡是在武穴市被涉嫌违法,应该到武穴报案。李刚马上赶到武穴市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当地公安部门帮忙调取了该市两个建行分理处ATM机的监控录像,初步确认有人复制李刚的卡取款和消费,但又表示李刚的储蓄卡信息是在武汉被盗,应该由武汉警方立案侦查。

李刚再次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被告知案件属于金融诈骗,应该由银行来报案,而银行方面以无立案主体为由不报案。李刚又找到市公安局经侦处,接待人员表示此案件的标的不够他们立案标准,应找硚口区公安分局或辖区派出所,也可到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立案并进行民事赔偿。

经过多次辛苦的交涉,最后由硚口区公安分局宗关派出所立案,经初步侦查,已确定一名嫌疑人并在网上追逃。

监控录像被“覆盖”

谈话录音留铁证

该案的关键在于:李刚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银行卡,就是在建设银行汉西支行的ATM机上被克隆的。

虽然案发后李刚要求看监控录像未果,为防止录像被人为删除,3月17日,李刚以快递的形式向汉西支行发函,要求其保存2009年2月22日的自助营业厅监控录像,但在庭上银行最终只提供了当天19时52分,李刚到汉西支行自助营业厅ATM机查询的录像,长度仅11分多钟。而其余录像资料,银行称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只保存一个月,已被“覆盖”不存在了。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曾向辖区派出所要求调取2009年2月22日汉西支行全天的自助营业厅监控录像,但该所称为保密不便向法院提供。

李刚知道监控录像的证据对于自己的重要性,在案发后也做了很多准备,在他与该银行相关人员交涉时进行了多次录音。一工作人员在谈话时表示:他看过录像内容,确实是有人在该行自助营业厅ATM机上安装了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装置。还提到犯罪嫌疑人戴着鸭舌帽、打着伞、从衣服里拿出的装置、作案过程前后约只有15分钟等细节。在其他时段的录音也显示,该行其他工作人员谈到监控的内容、细节也基本一致。庭审时,被录音人只认可录音是他本人的,但表示其说法只是从他处听到,且录音时未经他的允许,应该属于无效的非法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该证据的取证过程既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并没违背取证原则,同时对方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对自己所说的内容进行反驳,应视为有效证据。并且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推定犯罪嫌疑人在该行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装置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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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2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完善银行自助营业厅ATM机的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就要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以前相关新闻中多次反应的是用户损失都归用户承担责任了,除非警方破了案的,由犯罪嫌疑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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