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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特点在于:1取消生育间隔期,由以前的4年修订为符合生育二胎或再生一胎的在领了生育证后可以自主决定生育时间,而不用罚款。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3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4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5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6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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