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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的工人,拿什么来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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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15: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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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19964月入职东莞市沙田镇某五金厂从事磨工,1998年在工厂做工时右手受工伤,工厂并未为李某买社保,当年工厂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将李某安排做清洁工班长,20086月,因工资问题李某与工厂主管发生语言冲突,工厂将其开除。
离厂前,李某要求工厂给20万元经济补偿,而工厂只同意给2万左右,于是李某启动了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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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5: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虫虫代理用人单位

这次,在2008年7月本律师代理厂方应诉。
李某的诉求是:要求厂方给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
收到李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厂牌、开除单、工资存折(2002年)、工伤司法鉴定书(八级)。
本律师看了材料与工厂商量:仅凭李某与主管的语言冲突为由,开除李某,工厂还是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即,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但李某出了工伤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98年到现在有10年了,早就过了申请时效了,李某的工伤不会得到支持。工厂同意本律师的观点,表示最多给李某二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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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5: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最初向工厂要求赔偿20万,后到仲裁庭请求6万余元。

果然,到了劳动局,李某自己也承认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保以过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某只好到社会司法机构申请工伤等级评定。而这个李某自己委托社会机构做出的评定,只能作参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劳动局裁定支持了李某被成违法开除的请求补偿,即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23000元),工伤待遇则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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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5: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人不服,诉至法院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2008年10月法院依法维持劳动仲裁。

法官说:本来按以往判例,本院是不会支持李某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但考虑李某曾受过工伤,为平衡双方利益,就支持了他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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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5: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使权利须及时

小结:行使权利须及时,法律给我们的权益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想什么时候提出,什么时候都可以得到保护,如本案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的,那么工人应在受伤一年内提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出台,李某最迟可以在2005年提出工伤认定,结果自己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导致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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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22: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在外面要多留个心眼。毕竟我们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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